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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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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衛生部間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侯勝 茂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衛生部部長歐瑞松簽署;並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衛生部(以下簡稱雙方
),為增進雙方合作及促進禽流感及其相關事務之資訊交流,爰簽訂本瞭
解備忘錄。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合作,並研議更詳細之合作計畫。

1.合作目的:
(a)確保禽流感防治之資訊交流,使雙方均蒙其利。
(b)提升雙方訓練與研究發展之能力。
2.合作計畫:
(a)資訊交流:藉由監測、檢驗資料、研習會或研討會方式,建立資訊
交流計畫。
(b)人員互訪:在兩國現行法規及雙方財務額度內,促進雙方專家就控
制禽流感政策、檢驗技術、實驗室品管及病例調查之共同合作。
(c)國際研究計畫:促進兩國相關計畫之共同合作研究方案,以提昇專
業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平台,促成國際性禽流感相
關計畫之全面參與。
3.財務責任:
(a)各方應確定年度合作協議之範圍。
(b)自行負擔前項合作所需費用。
(c)自行負擔各項交流計畫及人員互訪所需差旅費。
4.執行與合作:
(a)本瞭解備忘錄將直接由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宏都拉斯
共和國負責執行,各方將指派主管機構擔任聯絡窗口(雙方指定臺
灣疾病管制局與宏都拉斯衛生警戒總司),促進禽流感、大流感及
其他可能構成國際關切公衛緊急疫病之資訊分享。
(b)每年舉辦一次雙邊會談,協商審視合作研究計畫。
5.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 60 日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本瞭解備忘錄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中華民國(臺灣) 宏都拉斯共和國
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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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勝茂 歐瑞松
署 長 部 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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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