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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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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延期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與塞內加爾共 和國外交部簽換;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延期換文(中譯文)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二○○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第 92/D-810 號節略
(中譯文)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謹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中塞
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元月三日在台北簽署之醫療合作協定將於二○○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鑒於該協定之第四及第五階段計畫尚未完成,為使上述兩階段之援款順利
撥交及執行,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將此協定延長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並由大使館及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依據協定第八條規定以換文方式完
成續約手續。
倘上述提議獲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政府盼塞內加爾共和國
政府儘速予以復函確認,以使協定自二○○四年元月一日續約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謹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致謝並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華民國大使館 (簽章)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二○○四年二月十一日第 01385 號節略(中譯文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謹向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同意其於一九九六年元月三日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
之醫療合作協定延長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謹向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