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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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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法國)國家衛生及醫療研究院合作瞭解備忘錄(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魏哲和教授代 表與法國國家衛生及醫療研究院主任 Christian Brechot 教授代表簽 訂;並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國家科學委員會 (位於台灣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以下簡稱「國
科會」) 由主任委員魏哲和教授代表,及國家衛生及醫療研究院 (位於法
國巴黎托比亞克街 101 號,以下簡稱「國衛院」) 由主任 Christian
Brechot 教授代表,二單位以下簡稱「雙方」,咸認共同合作有助於推動
科學研究,同意以下條文:
1.推動合作領域包括:
–生物醫學研究
–公共衛生研究
–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疾病治療研究
–生物科技
–生醫工程研究
–所有與健康有關之研究領域
2.雙方共同支持科學家和資訊的交換,參加研討會以及共同研究計畫等活
動。
3.參加活動人員國際及國內旅費以及住宿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4.合作研究計畫、參加研討會及交換科學家之細節依個案討論決定。
5.雙方定期評估科學合作之推動成果。
6.雙方在台灣及法國輪流舉行會議,檢討合作成果,並依據雙方個別評審
結果決定新的合作計畫。
7.凡屬本瞭解備忘錄涵括活動中任何材料,研究成果,及/或發明相關之
智慧財產權,以及任一方自另一方獲得與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機密資訊,
均依附件處理,該附件視為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份。
8.本瞭解備忘錄效期至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有意終止時截止,通知須
於截止日前六個月提出,但任何進行中之交換活動仍可持續至完成。瞭
解備忘錄一旦截止,如任一方曾自另一方獲得機密資訊,應自接獲通知
時起將該機密資訊正本歸還原主,並將所持有副本銷毀。
9.任何與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或因本瞭解備忘錄而起之紛爭應以善意之協商
謀求解決。
10. 本瞭解備忘錄英文正本一式二份,自簽字日期起生效。

國科會 國衛院

主任委員魏哲和教授 主任 Christian Brechot 教授

附件一、智慧財產
第一條、出版及機密資訊
凡屬本瞭解備忘錄涵括活動,任一方或雙方將研究過程中或研究
結果獲得的合作成果出版時,應註明係依據本合作瞭解備忘錄推
動之活動成果。
任一方對任何視為機密並自另一方獲得之資訊應嚴守機密,但不
適用以下資訊:
1.可以從從其他來源取得的一般、公開資訊;
2.所有人曾經提供該資訊,並沒有適時的要求需保持機密;
3.由其中一方單獨產生,並沒有使用到另一方的資訊;
4.依法或法院命令必須公開的資訊。
第二條、權利分配
任一方可保有己方單獨發展的材料、資訊和研究成果之所有權,
任一方未獲得另一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何雙方合作所獲得
之資訊或研究成果提供或造成提供與第三方。
凡屬本瞭解備忘錄涵括活動下雙方合作獲得之材料及研究成果應
由雙方共同擁有,雙方保證個別之科學家從事共同研究計畫時,
他們認為任何材料、研究成果或/和發明有專利的利益,和/或
移轉營利單位作為商業用途之可能時,會告知個別服務單位。
任一方未獲得另一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出售、申請執照、准許
使用或移轉與第三方,或處理本瞭解備忘錄涵括活動下任何與材
料、研究成果或發明相關權利,不論研究完成與否。雙方同意共
商任何材料、研究成果或發明如何分配,以及對於本瞭解備忘錄
涵括活動下材料、研究成果或發明之專利申請和商業化以善意決
定適當政策,並將結果以書面處理。雙方同意以善意處理一切有
關申請、起訴和共同專利維護事宜。
本瞭解備忘錄涵括活動下任何材料、研究成果或發明不論是否申
請專利,雙方權利之處理細節應依個案個別協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