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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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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西元 2000 年 07 月 0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向延 與聖多美林普 西比共和國外交暨合作部部長白朗哥簽訂;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生效 ,效期三年

 
中聖醫療合作協定續約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向大使延 致聖外交
暨合作部長函中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六
日簽署,並於二○○○年五月五日屆滿之中聖醫療合作協定事,根據本館
與當時之計畫、財政暨合作部雙邊合作司之會談,該司曾表示聖國政府企
盼續約之意願,特向閣下建議如下:
(一) 上述協定續約三年,自二○○○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三年五月五
日止。
(二) 關於對本案之覆函連同本函視同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上開
日期起生效。
(三) 本案年度經費三十萬美元納入中聖二○○○–二○○○二年合作計
畫內。
謹向 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向延 (親簽)
二○○○年七月七日於聖多美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暨合作部長白朗哥復向大使函中譯文
日期: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聖多美
文號: 327/DAB-MNEC/2000
大使閣下:
閣下二○○○年七月七日來函建議中聖醫療合作協定續約事,謹以聖多美
政府名義接受下列條款:
(一) 上述協定續約三年,自二○○○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三年五月五
日止。
(二) 閣下來函及本覆函視為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三) 本案年度經費三十萬美元納入中聖二○○○–二○○○二年中聖合
作計畫內。

謹向 閣下敬復最崇高之敬意。
部長 白朗哥 (親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