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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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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特命全權大使龔政 定與布吉納法索外交部部長魏陶哥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五年四月 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為發展兩國間友好及合作關係,尤其在衛
生合作方面,爰經議定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方) 應布吉納法索政府 (以下簡稱布
方) 之請,同意派遣五名團員之醫療團赴布吉納法索服務。
該團團員之專長將由雙方決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醫療團 (以下簡稱醫療團) 之任務為在與布方醫療人員
密切合作下,進行治療性及防治性之醫療活動,並在醫療工作中
交換經驗並相互指導。
醫療團不得從事法律性之醫療鑑定工作。
第三條 古都古地區醫療中心為醫療團之工作地點。該團應與古都古地地
醫療中心密切合作。
第四條 醫療團團員之停留期限為抵達之日起一年,並可延長。
第五條 中方同意提供醫療團工作所需之藥品及醫療器材。
此一提供應依據現行有效之布古納法索法律進行申報及使用。
第六條 中方負責將第五條所規定之藥品及醫療器材運送至古都古。布方
則承擔有關之報關、免稅及提領手續。
第七條 醫療團停留布吉納法索期間,布方承諾:
一 提供醫療團團員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
二 豁免醫療團薪資及津貼之任何直接稅捐。
三 同意免除醫療團編制人員個人及其家屬入境布吉納法索時使
用物品之稅捐,惟食品及飲料除外。
此類物品之進口應與所有人之抵達安頓同時進行。倘此類物
品之進口與有關人員之抵達時間差距未超過六個月,則海關
單位認為上述同時准行之要件成立。
四 給予醫療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依一般技術合作協定在布吉納
法索服務之國際機構人員所享有之禮遇。
第八條 中方同意負擔醫療團團員薪給、往返旅費及保險費。
第九條 在布吉納法索居留期間,醫療團負擔:
-行動工具
-居住費用:電話費、僕役費用。
行動工具,包含汽油之取得均享免稅待遇。
第一○條 在布吉納法索居留期間,醫療團享有布方及中方所分別規定之
國定假日。
醫療團應遵守布吉納法索現行有效之法律及規章。
第一一條 本議定書未盡事宜及任何執行期間有關之糾紛,應由雙方以友
好之協商方式解決之。
第一二條 本議定書得經兩國政府共同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修訂之。
第一三條 本議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效期
居滿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訂條文或終止本議定書,
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三年。
為此,雙方政府正式授權之簽約代表爰於本議定書簽字,以昭信守。本議
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訂於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龔政定【簽字】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魏陶哥【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