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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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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資通訊技術應用於教育發展合作協定(2019-2022)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露西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中華民 國(臺灣)駐聖露西亞大使館大使沈正宗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教育、創 新、性別關係暨永續發展部部長芮格柏於卡斯翠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
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資訊通信技術應用於教育發展領域之合作(
以下簡稱資通訊技術應用於教育發展),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雙方皆認知資通訊技術對促進公共部門改革、發展知識工作者,
及促進經濟永續多樣化之重要性。在此一共同認知下,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應將分享先進之資通訊技術,以協助聖露西亞政府
提升教育數位化之程度。
第二條 協定內容
本協定建立資通訊技術應用於教育發展之合作基礎架構,以達成
所定目標。同時就合作範圍、合作制度面以及統理依本協定執行
計畫之一般條款進行界定。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就資通訊技術應用於教育發展之合作範圍包括:
一、資通訊教育基礎建設與系統開發:強化資訊通信基礎建設與
系統之加強,應符合聖露西亞 2019 至 2022 年資通訊教育
政策準則,及國家發展目標方向,並在符合國際標準及程序
下,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協助。
二、資通訊能力建構、教育與訓練:應實行與上述領域相關之資
訊通信技術教育及訓練之合作,以提高人力素質並充實技術
人才庫。
第四條 合作計畫
一、計畫內容
(一)雙方應規劃、發展及建置已商定之供聖露西亞教育、創新
、性別關係暨永續發展部與學校使用之應用系統與實體資
通訊基礎建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與聖露西亞政府
指派的團隊共同發展、建置及監督上述同意之系統。
(二)人力資源之能力建構:在計畫執行過程中,中華民國(臺
灣)政府應透過培訓方式,協助聖露西亞計畫團隊成員及
利害關係人能力建構工作。人力資源能力培訓計畫應整合
教育資通訊技術,以及設計與發展資料庫網頁應用程式及
網路安全。
上述計畫內容應依實際進度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經費支
應情形彈性調整。
二、執行單位
合作計畫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
展基金會執行,並由聖露西亞政府指定教育、創新、性別關
係暨永續發展部為配合執行單位,協助中華民國(臺灣)駐
聖露西亞大使館確認計畫工作執行平順。
第五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
(一)同意支付駐地計畫經理及短期專家與技術人員(以下統稱
計畫人員)於聖露西亞服務期間之薪資(含顧問費)、保
險費、來回機票、業務費、行政管理費及差旅費;及
(二)派遣計畫人員至聖露西亞,提供充分建議及執行前述計畫
內容。
二、聖露西亞政府應:
(一)授權指派一名教育、創新、性別關係暨永續發展部官員統
籌、規劃促進跨部會協調,並辦理計畫之相關活動;
(二)核發協定計畫人員適當之身分證明及工作許可,以利工作
執行;
(三)提供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及其他資源;
(四)承擔計畫完成後維運之責任;及
(五)提供計畫執行進度之業務季報、年度報告與結案報告。
第六條 豁免
聖露西亞政府應就本協定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列優惠待遇:
一、豁免所有輸入聖露西亞之設備、材料及補給品之關稅、稅捐
及其他規費;
二、計畫人員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於聖露西亞之居留,依本協定
公布之特殊權利、豁免與基本權予以便利;其所輸入聖露西
亞供個人使用之設備,予以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三、豁免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一部)之關稅、稅捐及
其他規費。倘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計畫人員,適用相
同之豁免;
四、計畫人員於聖露西亞服務期間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與計畫工
作相關之薪資或津貼,豁免其所得稅及其他規費;及
五、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及所有計畫人員應遵守聖露西亞政府
所給予計畫人員及其財產之特權、豁免及待遇之相關作業流
程規定。
第七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及其指派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之人員、僱工及/或廠商,
未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揭露與計畫相關之資訊,但雙方
公職人員在做公務報告及權責之要求下,得以公布計畫相關資訊

第八條 效期及展延
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為三年。並得經雙方同意延長指定
之期間。
第九條 修正
本協定之修正或修改,須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為之。
第十條 終止
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惟雙方應嘗試就終止及
撤回計畫人員達成協議。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任何由本協定衍生或與其相關之爭議,或本協定未盡事宜,雙
方應本誠信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即西元 2019 年 11 月 27 日,於卡斯翠市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聖露西亞政府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沈正宗 芮格柏

大使 部長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 教育、創新、性別關係
露西亞大使館 暨永續發展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