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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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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通訊科技合作方案瞭解備忘錄(西元 2016 年 01 月 2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一月十五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代表吳榮泉、見證人臺灣科技部部長徐爵民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辦事處代表 Mr. Mario Ste-Marie、見證人加拿大通訊研究中心總裁 Dr. Jean Luc Berube 於渥太華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生 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CTOT
),以下稱為「參與雙方」,

願就有關通訊與寬頻運用發展之科技合作,

考量臺灣科技部(MOST)負責推動臺灣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強化產
學銜接與創新及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考量加拿大通訊研究中心(CRC) 在無線通訊技術、系統和網路、包含訊
號處理、無線傳播、無線頻道和天線技術及通訊運用發展上具備專業;

達成下列共識:

第 1 條 合作計畫
(a)參與雙方同意促成各項方案之合作計畫,並在符合本瞭解備
忘錄意旨下,具體確定各項方案。
(b)參與雙方瞭解各項方案得以
(i)技術資訊交換
(ii)科技服務
(iii)授權技術移轉
(iv)參與雙方共同支持合作研究及發展之方式進行合作
(v)科技人才交流。
第 2 條 原則
參與雙方瞭解合作計畫將根據以下原則執行:
(a)互利及互惠;
(b)適時交流可能影響合作計畫之資訊;
(c)依據 MOST 及 CRC 所適用之法規架構,保護及分配智慧財
產;及
(d)依據 MOST 和 CRC 對合作計畫之貢獻,公平合理地分配由
等量貢獻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第 3 條 實施程序
參與雙方瞭解合作計畫將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a)各方案將符合 MOST 及 CRC 的政策,並明定於 MOST 及
CRC 同意之個別合作研究辦法,該等合作研究辦法將列為附
件,該附件不構成本瞭解備忘錄不可或缺之部份,並可由
MOST 及 CRC 修正之。
(b)各合作研究辦法將明定資源需求,交付成果及方案之重要流
程。
(c)技術人員之交流將根據 MOST 和 CRC 制定的外籍人員的交
流安排做相關的管理。
(d)MOST 和 CRC 的人員交流應於 60 天前通知對方,並提供
必需的相關證件,俾利妥適執行安全查核。
第 4 條 經費
參與雙方瞭解除另有書面通知規定者外,MOST 及 CRC 各自
負擔參與本瞭解備忘錄完成相關活動之所有費用。
第 5 條 研究設備
參與雙方瞭解 MOST 及 CRC 將盡最大的努力,提供適當研究
設備給予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條款來訪之另一方研究人員。
第 6 條 保密
參與雙方瞭解 MOST 及 CRC 各自均不得揭露機密或所有權資
訊予第三人,除為本瞭解備忘錄研究合作用途外,均不得使用
任何機密或所有權資訊。參與雙方瞭解在交流協議中將明定保
密條款,並由每一研究人員在他方展開工作前簽署。
第 7 條 主要人員
參與雙方瞭解 MOST 及 CRC 各自將依照合作計畫指派一位聯
絡人負聯繫相關的討論、活動及任務,包括適當安排工作會議
、研討會及學術會議。MOST 及 CRC 得以書面通知對方更改
聯絡人。
第 8 條 其他辦法
參與雙方瞭解本瞭解備忘錄並不阻礙 MOST 及 CRC 進行其他
活動,或是在雙方之間或與第三人簽訂其他辦法。
第 9 條 通知
(a)參與雙方依本瞭解備忘錄將指定下列機構為通知接受者:
(i)TECO 為: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科技組
45 O’Connor Street, Suite 1960
Ottawa ON Canada
K1P 1A4
Tel: 613-231-4983
Fax: 613-231-5388
(ii)CTOT 為: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
11047 臺北市松智路 1 號 6 樓
Tel:(02)8723-3000
Fax:(02)8723-3595
(b)所有通知將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於預付掛號方式寄出 5 天
後生效。如果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送通知,則應
於收到正式收據或相同形式回函後方生效。
(c)參與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更改指定機構。
第 10 條 效期、修正、終止
(a)本瞭解備忘錄將自參與雙方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且持續有效
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止。本瞭解備忘錄將取代駐加拿大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和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於 2010 年
12 月 6 日在渥太華及 2010 年 12 月 14 日在臺北簽署
之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
間通訊科技合作方案瞭解備忘錄。
(b)參與一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c)參與雙方得在書面同意下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6 年 1 月 15 日在渥太華簽署,2016 年 1 月
21 日在臺北簽署。以中文、英文、法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具
有同等效力。


駐加拿大 加拿大駐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臺北貿易辦事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吳榮泉 Mr. Mario Ste-Marie
代表 代表

見證人: 見證人:
臺灣科技部 加拿大通訊研究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徐爵民 Dr. Jean Luc Berube
部長 總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