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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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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展延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大使郭永樑與宏都拉斯共和 國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署長雷昂於宏京德古西加巴市簽 換;並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宏都拉斯共和國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署長雷昂致郭大使永
樑函中譯文

中華民國郭大使永樑

大使 閣下:

感謝中華民國兄弟之邦自 2012 年起提供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
作計畫,並在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
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之架構下執行宏國森林、天然資源及天然災害防
治之衛星監測與評估工作。

如您所悉,上述瞭解備忘錄效期已於本(2015)年 2 月 21 日(應係 20
日)屆滿,惟鑒於本計畫之重要性,案經與各參與單位多次會商,為持續
強化相關機構能力建構過程,並一致決議依據上述備忘錄第 10 條效期其
中「延期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正式請求同意本計畫執行期限
准予繼續延長 3 年。

本署對於中華民國兄弟之邦所提供之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計
畫深表欣慰,並得以針對吾國天然資源管理採取更佳決策,爰亟盼能繼續
本項成果豐碩之合作計畫。

順向 閣下重申本人崇高之敬意。

署長雷昂 親簽

2015 年 1 月 10 日於宏京德古西加巴市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致宏都拉斯共和國森林保育發展、保護
區暨野生生物署換文(中譯本)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茲向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
署致意,有關貴署本(2015)年 1 月 10 日第 DE-ICF-021-2015 號函
請求中華民國政府考慮同意將 2012 年 2 月 21 日所簽署效期 3 年並
已於本年 2 月 20 日屆滿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衛星
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繼續延長效期 3 年,貴署來函
內容如下:「大使閣下:感謝中華民國兄弟之邦自 2012 年起提供衛星影
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計畫,並在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
府間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之架構下執行宏國森林
、天然資源及天然災害防治之衛星監測與評估工作。如您所悉,上述瞭解
備忘錄效期已於本年 2 月 21 日(應係 20 日)屆滿,惟鑒於本計畫之
重要性,案經與各參與單位多次會商,為持續強化相關機構能力建構過程
,並一致決議依據上述瞭解備忘錄第 10 條效期其中「延期須經雙方同意
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正式請求同意本計畫執行期限准予繼續延長 3 年。
本署對於中華民國兄弟之邦所提供之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計
畫深表欣慰,並得以針對吾國天然資源管理採取更佳決策,爰亟盼能繼續
本項成果豐碩之合作計畫。順向閣下重申本人崇高之敬意。」

本館茲向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聲述,考量上述瞭解備忘錄
大幅增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並基於瞭解備忘錄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政
府同意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所請展延上述瞭解備忘錄效期 3 年,新效期
回溯自 2015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順向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
署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

2015 年 5 月 29 日於宏京德古西加巴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