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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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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大 使郭永樑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署長蘇 瓦索於宏國首都德古西加巴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間
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宗旨
雙方皆認知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之運用可提高政府救災效率、環
境及森林保護監測,及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於此一共同認知下,雙
方將在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領域內共同合作,中華民國政府將運
用其先進衛星影像與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協助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建立高科
技化環境及森林保護監測系統。
第二條 瞭解備忘錄內容
本瞭解備忘錄在建立雙方於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領域合作之基礎
架構,以達成瞭解備忘錄宗旨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關係之制度面向、
合作先期計畫之內容、未來合作架構以及統理各項計畫之一般條款等進行
界定。
第三條 先期計畫
雙方之合作自下列先期計畫開始進行:
一、計畫內容
(一)保護區常態性監控:定期對雙方共同選定之保護區,提供
衛星影像暨進行地表環境監控。
(二)天然災害災區緊急性監控:針對宏都拉斯共和國重大天然
災害,提供受災區即時衛星影像與地表災害變異情形,俾
利評估受災範圍及規劃因應對策。
(三)人力資源教育訓練:依據前述常態性與緊急性監控兩項內
容,提供必要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力素質及計畫執行率

上述先期計畫內容得視實際宏都拉斯共和國監測區域及中華民國
政府經費預算情形彈性調整。
二、執行機構
先期計畫由中華民國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負責
執行,並由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負責監督。宏都拉
斯共和國政府指定森林保育發展、保護區暨野生生物署為配合執
行機構,以利該計畫各項工作之推動。
第四條 未來計畫
一 除本瞭解備忘錄中所明定之先期計畫,雙方將透過不定期、
不同層級對話之方式逐步商議未來可能合作之計畫。
二、為履行本瞭解備忘錄未來計畫所需而訂定之後續瞭解備忘錄
,應詳列計畫要件及雙方義務,以換文方式為之,並適用本
瞭解備忘錄各項權利義務規範。
第五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政府
(一)指定一名專案協調人員,以進行聯絡、負責及協調本瞭解
備忘錄工作執行細節與跨部門協調工作。
(二)派遣短期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專家及技術人員赴宏都
拉斯共和國協助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訂之計畫內容。
(三)負擔前述專案協調人員與短期專家及技術人員(以下統稱
瞭解備忘錄計畫人員)往返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
之國際旅行費用。
(四)負擔瞭解備忘錄計畫人員於宏都拉斯共和國服務期間之相
關顧問費用及保險費用。
(五)負責提供經雙方選定區域之福衛二號衛星影像(包含幾何
與輻射校正)。
二、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一)組織成立一專案小組,以作為未來宏都拉斯共和國配合單
位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工作之依據。
(二)各配合單位指定一名專案協調人員,以進行聯絡、負責及
協調本瞭解備忘錄工作執行細節與跨部門協調工作。
(三)專案小組於接獲變異點通報後,進行變異點現地調查及網
路與其他通訊方式之回報作業,以達到環境監測保護目的

(四)專案小組定期提供本瞭解備忘錄工作之進度報告與年度總
結報告。
(五)負擔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工作內容所需費用(如差旅費、燃
料費、交通及材料費)。
(六)提供協助本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及物力支援。
(七)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計畫人員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執行
工作期間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必要時之緊急醫療及急救。
第六條 豁免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應就本瞭解備忘錄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
列優惠待遇: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而輸入宏都拉斯共和國之設備、材料及補給
品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二、瞭解備忘錄計畫人員之出境及服務期內之居留均應予以便利
,發給簽證,並應給予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准享有等同所賦
予其他計畫專家之特權。
第七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指派人員參與本瞭解備忘錄各項計畫,未經另一方書面同
意,其人員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
第八條 資訊使用限制
本瞭解備忘錄所推動之所有計畫,其所涉資訊之利用及散播,乃
至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行使,應另訂瞭解備忘錄規範之。
第九條 通知
雙方應交換聯絡清單,俾利雙方就本瞭解備忘錄之重要事項或資
訊進行聯絡、遞送等事宜。聯絡清單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
方。
第十條 效期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期滿前一年,
雙方應檢討本瞭解備忘錄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據以決定是否予
以延期,延期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一條 修訂
本瞭解備忘錄之增刪或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終止
一、本瞭解備忘錄得經任一方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予以終
止。
二、本瞭解備忘錄中所規範之保密義務,不隨本瞭解備忘錄之
終止或效期屆滿而失效。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任何由本瞭解備忘錄所生或與本瞭解備忘錄相關之爭議,或本
瞭解備忘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1 日,即西元 2012 年 2 月 21 日,簽署於
宏國首都德古西加巴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 宏都拉斯共和國
表 政府代表

大使 郭永樑 署長 蘇瓦索
中華民國駐宏都 宏都拉斯共和國
拉斯共和國大使 森林保育發展、保
館 護區暨野生生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