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三十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副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特區簽署;並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條:範圍
本執行辦法說明由美國在臺協會(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美國大
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所進行之有關科學、技術、工程及行政
管理等協同工作,以對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
AOAWS) 發展並執行技術強化工作。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是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經由其指定代表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CAA, MOTC) 與 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 UCAR 所共同
發展。本執行辦法附屬於 TECRO 與 AIT 所聯合建立之航空氣
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1998 年 2 月份簽訂,
以下簡稱本協議),且為本協議的一部份。
第二條:授權
本執行辦法所述之工作將在本協議(即 TECRO 與 AIT 簽訂之
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所制定之一般條款
規定下執行。本協議是雙方依據 1979 年 4 月 10 日公共法律
96-8 之臺灣關係法(22 USC 3301 et seq.) 所簽訂的。
第三條:服務內容
AOAWS 專案引進最先進的航空氣象科技,以提供給 TECRO 的指
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公司及飛航臺灣的旅客有關:(1)
影響飛航作業之危害天氣現象,(2) 影響主要機場空域容量及
飛行安全的天氣現象,以及(3) 影響飛航作業整體效率的天氣
現象。AOAWS 係一套複雜的系統,此系統包括數個先進的天氣偵
測子系統、整合通訊技術、先進電腦軟體、先進的天氣預報數值
模式以及顯示技術。此系統是由 AIT 的指定代表 UCAR ,為
TECRO 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以及航空公司等終端使用者所發展
的。AOAWS 專案的成功與否有賴於 TECRO 與 AIT 對本協議、
本執行辦法以及未來的執行辦法之研究發展、技術合作、及技術
轉移條件和條款的遵循。附屬之工作聲明書說明了本執行辦法之
技術合作工作項目。工作細項包括須履行之特定工作、工作時程
及每項工作所需要的預計費用等,皆詳列於附屬之工作聲明書中
。
第四條:財務
TECRO 會付款予 AIT,並經由 AIT 將本執行辦法所需要的全數
費用支付予其指定代表 UCAR。UCAR 估計費用時將以實際工時及
所使用的資源全額,再加上百分之三(3%)的管理費為基準。此
外 TECRO 也同意於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即撥付本執行辦法預算
之百分之五十(50%) 予 AIT。尾款則將於 TECRO 及其指定代
表民用航空局驗收交付項目後三十天內給付。本執行辦法之費用
款項以美金支付。本執行辦法之費用已經同意上限為美金壹佰零
伍萬壹仟貳佰圓整(US$1,051,200)。AIT 及其指定代表 UCAR
將在執行辦法的開始及結束時開發票予 TECRO,並詳載實際費用
。
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被刪減,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
航空局以及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會進行協商,並調整工作
項目以使雙方都滿意。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未獲立法
院通過,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將透過 AIT-TECRO 管道
,將所有由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到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收到專
案終止通知之間所消耗的費用補償予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
第五條:智慧財產之考慮
在本執行辦法有效期間所完成的交付項目為 TECRO 及其指定代
表民用航空局的專有財產。如有必要,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在
發表科學性論文或其他報告文件時,有權參考這些報告的資料。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擁有本執行辦法所擬定的交付項
目,包括一份 UCAR 所開發軟體的版本,民用航空局可全權使用
UCAR 所開發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軟體,且民用航空局及其
他有關連的臺灣相關單位有使用與移轉該軟體的權力。AIT 的指
定代表 UCAR 持有 UCAR 所開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具有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資料
在本執行辦法執行期間,若是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聲明其提供給美國在臺協會(
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的資料是具有
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以下簡稱為此資料),美國在臺協會
(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將如保護
UCAR 本身之機密及專利資料般,盡全力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
此資料將被定義為商業性的及(或)技術性的資料並加上”機密
性”或類似型式說明標記。此資料將不包含下列:a )並非
UCAR 所提供,但已經流傳公眾之資料;b )此資料在民用航空
局宣佈之前已經是 UCAR 的合法所有財產;c )第三者提供給
UCAR 之資料,但非直接或間接得自民用航空局;d )非來自或
使用民用航空局的資源,而係 UCAR 自行發展的資料;e )受傳
票、法院指令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序要求而必須披露的資料;或 f
)民用航空局已經以文字發表的資料。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
指定代表 UCAR ,將不准宣佈或散播此資料予第三者,但 UCAR
應被容許將此資料交予其員工、子合約分包商及顧問處理。有必
要瞭解此資料並依此來完成工作目標的這些員工、子合約分包商
及顧問應負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的責任。此資料之機密性的期限
應到本執行辦法結束後或期滿後五年為止。
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使用此資料的唯一目的
是在完成本執行辦法的工作,沒有任何其他目的。雙方之間的其
他任何資料交流應被視作沒有機密性的。此外 UCAR 可以隨時拒
絕接受任何此資料,並且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該允許此要求。本執行辦法結束或期滿
時,UCAR 將會遵照民用航空局之要求,將此資料歸還予駐美國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不會保
留副本)。
第七條:生效日期,修正,及終止之規定
本執行辦法從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執行辦法內所記
載之工作完成日期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根據本協議之條款
及規定,本執行辦法可被修正及(或)終止。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張大同 施藍旗
副代表 執行理事
2011 年 11 月 25 日 20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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