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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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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一月十九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副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簽署;並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生效

 
第一條:範圍
本執行辦法說明由美國在臺協會(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美國大
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所進行之有關科學、技術、工程及行政
管理等協同工作,以對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
AOAWS) 提供強化及支援服務(強化型的 AOAWS 系統,以下簡
稱為 AOAWS-ES) 。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是駐美國臺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TECRO) 經由其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MOTC
,CAA)與 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 UCAR 所共同發展。本執行辦法
附屬於 TECRO 與 AIT 所聯合建立之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
技術合作協議(1998 年 2 月份簽訂,以下簡稱本協議),且
為本協議的一部份。
第二條:授權
本執行辦法所述之工作將在本協議(即 AIT 與 TECRO 簽訂之
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技術合作協議)所制定之一般條款規定
下執行。本協議是雙方依據 1979 年 4 月 10 日公共法律
96-8 之臺灣關係法(22 USC 3301 et seq.) 所簽訂的。
第三條:服務內容
AOAWS 專案引進最先進的航空氣象科技,以提供給 TECRO 的指
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公司及臺灣飛航旅客有關(1) 對整
體飛航作業有影響之惡劣天氣現象之資訊(2) 對主要轉運機場
之容量及飛行安全有影響的天氣現象之資訊以及(3) 對飛航作
業整體效率有影響的天氣現象之資訊。AOAWS 係一套複雜的系統
,此系統包括數個先進的氣象偵測子系統、整合通訊技術、UCAR
已開發出來的先進電腦軟體、先進的數值模式以及先進的顯示技
術。此系統是由 AIT 的指定代表 UCAR,特別為 TECRO 的指定
代表民用航空局以及各航空公司的終端使用者所發展的。AOAWS
專案的成功與否有賴於 TECRO 與 AIT 對本協議、本執行辦法
以及未來的執行辦法之技術合作及技術轉移條件及條款的遵循。
附屬之工作聲明書說明了本執行辦法之技術合作工作項目。工作
細項包括特定工作的履行、工作時程及每項工作所需要的預計費
用等,皆詳列於附屬之工作聲明書中。
第四條:財務
TECRO 會支付 AIT,經由 AIT 支付其指定代表 UCAR 有關本執
行辦法所需要的全數費用。UCAR 費用的估計將以實際工時及所
使用的資源全額,再加上百分之三(3%)的管理費為基準。此外
TECRO 也同意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即撥付本執行辦法服務費用的
百分之五十(50%) 予 AIT。尾款則將於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
民用航空局接受期末交付項目後三十天內給付。本執行辦法之費
用款項以美金支付。本執行辦法之費用已經同意上限為美金伍拾
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圓整(US$579,824)。AIT 及其指定代表
UCAR 將在執行辦法的開始及結束時開發票予 TECRO 詳載實際
費用。
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被刪減,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
航空局以及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會共同協商並將工作項目
調整到雙方都滿意。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不被立法院
通過,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將會補償所有由本執行辦法
生效後到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收到專案終止通知之間所消耗
的費用予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
第五條:智慧財產之考慮
在本執行辦法有效期間所完成的交付項目為 TECRO 及其指定代
表民用航空局的專有財產。如有必要,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在
發表科學性論文或其他報告文件時,有權參考這些報告的資料。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擁有本執行辦法所擬定的交付項
目,包括一份 UCAR 所開發軟體的版本,民用航空局可全權使用
UCAR 所開發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軟體,且民用航空局及其
他有關連的臺灣相關單位有使用與移轉該軟體的權力。AIT 的指
定代表 UCAR 持有 UCAR 所開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具有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資料
在本執行辦法執行期間,若是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聲明其提供給美國在臺協
會(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的資料是
具有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以下簡稱為此資料),美國在臺
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將如保
護 UCAR 本身之機密及專利資料,盡全力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
此資料將被定義為商業性的及(或)技術性的資料並加上”機密
性”或類似型式說明標記。此資料將不包含下列:a )並非
UCAR 所提供,但已經流傳公眾之資料;b )此資料在民用航空
局宣佈之前已經是 UCAR 的合法所有財產;c )第三者提供給
UCAR 之資料,但非直接或間接得自民用航空局;d )非來自或
使用民用航空局的資源,而係 UCAR 自行發展的資料;e )受傳
票、法院指令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序要求而必須披露的資料;或 f
)民用航空局已經以文字發表的資料。
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不准宣佈或散播此
資料予第三者,但 UCAR 應被容許將此資料交予其員工、子合約
分包商及顧問處理。有必要瞭解此資料並依此來完成工作目標的
這些員工、子合約分包商及顧問應負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的責任

此資料之機密性的期限應到本執行辦法結束或期滿後五年為止。
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使用此資料的惟一目的
是在完成本執行辦法的工作,沒有任何別的目的。雙方當事人之
間的其他任何資料交流應被視作沒有機密性的。此外 UCAR 可以
隨時拒絕接受任何此資料,並且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該允准此要求。到本執行辦法
結束或期滿時,UCAR 將會遵照民用航空局要求歸還任何此資料
給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之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不會保留副本)。
第七條:生效日期,修正,及終止之規定
本執行辦法從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本執行辦法所
記載之工作完成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據本協議之條
款及規定,本執行辦法可被修正及(或)終止。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臺協會
簽署人:張大同 簽署人:施藍旗
職位:副代表 職位:執行理事
日期:99 年 1 月25 日 日期:99 年 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