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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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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通訊科技合作方案瞭解備忘錄(西元 2010 年 12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月六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代表李大維、見證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羅權與加拿 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Mr. Scott Fraser 、見證加拿大國家通訊研 究中心總裁 Dr. Veena Rawat 於 Taipei 及 Ottawa 簽署;並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貿易辦事處(CTOT)
,(以下稱為雙方),

願就有關通訊與寬頻運用發展之科技合作,

考量加拿大通訊研究中心(CRC) 在通訊系統網路、陸地及人造衛星通訊
、訊號處理、無線傳播、網路服務與介面及通訊應用發展上具備專業,

考量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是專責推動國家科技發展、支援
學術研究及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雙方達成下列共識:

第 1 條 合作計畫
(a)雙方同意促成各項方案之合作計劃,並在符合本瞭解備忘錄
意旨下,具體確定各項方案。
(b)雙方瞭解各項方案得以
(i)科技資訊交換
(ii)科技服務
(iii)授權技術移轉
(iv)雙方共同支持合作研究及發展之方式進行合作。
第 2 條 原則
雙方瞭解合作計畫將根據以下原則執行:
(i)互利及互惠;
(ii)適時交流可影響雙方合作計劃之資訊
(iii)依據 CRC 及 NSC 所適用之法規架構,保護及分配智慧財

(iv)依據 CRC 和 NSC 對合作計劃之貢獻,公平合理地分配由
相稱貢獻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第 3 條 範圍
雙方瞭解合作計畫之討論、活動及作業得包括以下項目,但不
以此為限:
(i)技術服務之提供;
(ii)科技人員之交流;
(iii)技術移轉;以及
(iv)科技研討會之策劃。
第 4 條 實施程序
雙方瞭解合作計畫將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i)各方案將符合 CRC 及 NSC 的政策,並明定於 CRC 及
NSC 同意之各別合作研究辦法,該等合作研究辦法將列為附
件,該附件不構成本瞭解備忘錄不可或缺之部分,並可由
CRC 及 NSC 修正之。
(ii)各合作研究辦法將明定資源需求、交付成果及方案之重要流
程。
(iii)技術人員的交流將根據 CRC 和 NSC 制定的外籍人員的交
流安排做相關的管理。
(iv)CRC 及 NSC 的人員交流應於 60 天前通知對方,並提供必
需的相關證件,俾利妥適執行安全查核。
第 5 條 經費
雙方瞭解除另有書面規定者外,CRC 及 NSC 各自負擔參與本
瞭解備忘錄完成相關活動之所有費用。
第 6 條 研究設備
雙方瞭解 CRC 及 NSC 將盡最大努力,提供適當研究設備予
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條款來訪之另一方研究人員。
第 7 條 保密
雙方瞭解 CRC 及 NSC 各自均不得揭露機密或所有權資訊予
第三人,除為本瞭解備忘錄研究合作用途外,均不得使用任何
機密或所有權資訊。雙方瞭解在交流協議中將明定保密條款,
並由每一研究人員在他方國家展開工作前簽署。
第 8 條 主要人員
雙方瞭解 CRC 及 NSC 各自將依照合作計畫指派一位聯絡人
負責聯繫相關的討論、活動及任務,包括妥適安排工作會議、
研討會及學術會議。
第 9 條 其他協議
雙方瞭解本瞭解備忘錄並不阻礙 NSC 及 CRC 進行其他活動
,或是在雙方之間或與第三人簽訂其他協議或辦法。
第 10 條 通知
(a)雙方依本備忘錄將指定下列機構為通知接受者:
(i)TECO 為: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科技組
45 O’Connor Street, Suite 1960
Ottawa, ON, K1P 1A4
Tel: 613-231-4983
Fax: 613-231-5388
(ii)CTOT 為: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101 台北市松智路1 號6 樓
Tel:(02)8723-3000
Fax:(02)8723-3595
(b)所有通知將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於預付掛號方式寄出 5 天
後生效。如果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通知,則應
於收到正式收據或相同形式回函後方生效。
第 11 條 效期、修正、終止
(a)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持續有效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止。並取代雙方為推動相同的科技合作研究於 2007
年 10 月 18 日在渥太華簽署及 2007 年 10 月 24 日在台
北簽署之暸解備忘錄。
(b)雙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
(c)雙方得在書面同意下修正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於 2010 年 12 月 6 日在 Ottawa 簽署,2010 年 12 月 14
日在 Taipei 簽署。中英法文本各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駐加拿大臺 加拿大駐臺北
北經濟文化 貿易辦事處
代表處 Mr. Scott Fraser
李大維 代表
代表

見證 見證
臺灣行政院 加拿大國家通
國家科學委 訊研究中心總
員會主任委 裁
員 Dr. Veena
李羅權 Rawa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