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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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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台日雙方在對方機場實施入境事先確認之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黃諸侯與財團法人交流 協會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伊藤康一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稱「交流協會」)依據1972
年12月26日所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
處協議書」第3條第3項規定,雙方同意相互合作,取得有關當局同意,
實施下列事項:
1、台灣方面,同意日本方面由法務省入境審查官以交流協會特約職員身
分派赴台灣,在台灣機場針對以日本為最終目的地之民航飛機旅客,
實施入境事先確認,但該措施不具強制性。
2、日本方面,對於台灣方面有必要在日本採取同樣措施時,將依平等互
惠原則處理。
3、本備忘錄未盡事宜及執行期間發生任何問題時,應由雙方以友好方式
協商解決。
4、依本備忘錄實施之入境事先確認措施自簽署日起生效,雙方之任何一
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5、為此,雙方代表簽署本備忘錄,以昭信守。本備忘錄以中、日文各繕
兩份,兩種文字版本同一作準。

2007年10月1日

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   黃諸侯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   伊藤 康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