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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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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間資訊通信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駐與聖克里斯多福 大使劉振崑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科技部長卡迪於巴士地市簽署,並自九 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
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資訊通信技術合作,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協定宗旨
雙方皆認知資訊通信技術之運用能力對提高政府效率,增進人民
競爭力,乃至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要性。於此一共同認知下,
雙方將於資訊通信技術此一領域共同合作,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將運用其先進資訊通信技術協助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提升國家數
位化程度,建立資訊化社會。

第二條 協定內容
本協定在建立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領域合作之基礎架構,以達成
協定宗旨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範圍、合作關係之制度面向、
先期計畫之內容、未來合作架構以及統理各項計畫之一般條款等
進行界定。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合作之範圍包括:
一、政府電子化與治理電子化:此乃主要優先項目。考量聖克里
斯多福政府之需求,規劃及推動各項公部門之資訊通信合作
計畫,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協助制訂配套法令。
二、產業電子化與電子商務:於推動前項公部門資訊通信合作之
過程中,配合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之既定產業經濟發展政策,
協助當地私部門推動產業電子化,發展電子商務。
三、數位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配合前述二項範圍進行相關之資
訊教育訓練,提升人力素質,充實技術人才庫。

第四條 先期計畫
雙方之合作自下列先期計畫開始進行:
一、計畫內容
(一)資訊通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 ICT 中心)建置:於聖克
里斯多福境內設立一 ICT 中心,並完成該中心硬體設備
及軟體制度之規劃建置。
(二)聖克里斯多福政府入口網站建置及強化。
(三)聖克里斯多福政府網路基礎服務(包括 DNS、e-mail 及
目錄服務)規劃建置。
(四)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部會內部應用系統開發及導入:由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開發提供應用系統軟體,並協助系統導
入。
(五)人力資源培訓:根據前述四項計畫內容提供必需之教育訓
練。
惟上述先期計畫內容得視實際推展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彈性
調整。
二、執行單位
先期計畫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委任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
展基金會負責執行,並由中華民國(臺灣)駐聖克里斯多福
大使館負責監督。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須指定配合執行之部會
,以利該計畫各項工作之推動。

第五條 未來計畫
一、除本協定中所明訂之先期計畫,雙方將透過不定期、不同層
級對話之方式逐步商議未來可能合作之計畫。
二、為履行本協定未來計畫所需而訂定之後續協定,應詳列計畫
要件及雙方義務,以換文方式為之,並適用本協定各項權利
義務規範。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一)派遣長短期資訊通信技術專家及技術人員(以下統稱協定
計畫人員)赴聖克里斯多福服務以執行本協定所訂之目標

(二)負擔協定計畫人員往返中華民國(臺灣)與聖克里斯多福
間之國際旅行費用。
(三)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之薪資及津貼

(四)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之醫療及保險
費用。
(五)負責提供並運送 ICT 中心所需之電腦及周邊軟硬體資訊
設備。
二、聖克里斯多福政府
(一)提供 ICT 中心建築物及基礎設施(如水電、通訊設備)
,並負責該建物及基礎設施之維修。
(二)負責提供 ICT 中心所需安全維護警力及資源,並應採取
一切可能措施確保協定計畫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之人身安
全。
(三)負擔 ICT 中心營運所需行政費用(如水電、通訊費用)

(四)提供協定計畫人員備有水電、通訊及基本家具設施之住宿
房舍,惟由其自付住所之水電及通訊費用。
(五)核發協定計畫人員適當之身分證明,以利工作執行。
(六)提供協定計畫人員緊急醫療及急救。
(七)提供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物力支援。

第七條 豁免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應就本協定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列優惠待
遇:
一、計畫執行所需而輸入聖克里斯多福之設備、材料及補給品豁
免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二、協定計畫人員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之居留,均予以便利,其
首次抵達聖克里斯多福後六個月內所輸入聖克里斯多福供個
人使用之私人及家庭用品,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三、協定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
他規費。倘協定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協定計畫人員,
亦應免除一切稅捐。
四、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
與計畫工作相關之薪資或津貼,豁免所得稅及其他規費。
五、協定計畫人員及其財產,應享有不低於一般給予在聖克里斯
多福境內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團人員之特權、豁免
及待遇。

第八條 合作計畫收入之處理
本協定各項計畫之收入為雙方共有,並得納入彼此認可之基金專
戶內控管,由雙方協商訂定管理細則據以執行。各項計畫所得除
用於支援既有計畫外,得彈性用於經雙方同意發展之新計畫。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指派人員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其
人員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

第十條 資訊使用限制
本協定所推動之所有計畫,其所涉資訊之利用及散播,乃至相關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行使,應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一條 通知
雙方應交換聯絡清單,俾利雙方就本協定之重要事項或資訊進
行聯絡、遞送等事宜。聯絡清單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效期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雙方
應檢討本協定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據以決定是否予以延期,
延期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修訂
本協定之增刪或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四條 終止
一、本協定得經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予以終止,惟雙方應嘗
試就達成共同合意之終止日期進行商議,以容許計畫順利
終止及人員之撤回。
二、本協定中所規範之保密義務,不隨本協定之終止或效期屆
滿而失效。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任何由本協定所生或與本協定相關之爭議,或本協定未盡事宜
,雙方應本誠信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96 年 6 月 19 日,即西元 2007 年 6 月 19 日,
訂於巴士地市。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代表


駐與聖克里斯多福劉大使振崑 科技部長卡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