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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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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拿大工業部與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防制濫發電子郵件政策及策略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加 拿大工業部代表於 Ottawa 簽署;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基於,惟不限於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渥太華工業部於 1998 年
6 月 1 日簽署之通訊及資訊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第 2 條及第 3 條,
加拿大工業部及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雙方)業已進一
步達成下列共識:
電信及資訊技術(包括網際網路)為促進經濟發展之關鍵要素,而濫發電
子郵件對經濟發展則構成潛在威脅,必須清楚表明其在網路經濟中不具合
法角色。
加拿大工業部及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咸認為加強二單位防制濫發
電子郵件政策及策略之合作對雙方都有利,並以支持諸如亞太經合會(
APEC)等雙方同為會員之組織內及組織間的國際合作為要旨。
在此瞭解備忘錄範疇,加拿大工業部及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將透
過意見、資訊、人員、技術、經驗交換等雙方互利之協力活動進行合作。
由於濫發電子郵件涉及對象廣泛,加拿大工業部及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將致力確保所有相關之政策、監管及執行機關皆經適當徵詢。合作
領域將包括:
a)有關防制濫發電子郵件政策與策略、安全議題及其他雙方所定範疇之
資訊交換。
b)鼓勵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主要企業網路管理者透過業界營業規章採
行有效之防制濫發電子郵件技術及網路管理實務。
c)支持行銷者採行不含垃圾郵件之行銷技術。
d)制定並推廣有效控制及限制濫發電子郵件之使用者行為守則,支持有
關各層面濫發電子郵件防制教育之推廣活動,以提高終端使用者採行
防制濫發電子郵件行為守則之成效。
e)合作加強雙方皆為會員之國際論壇所考量防制濫發電子郵件之倡議。
以上合作活動之執行,將視雙方可用預算及資源而定。
本瞭解備忘錄得以雙方書面協議修正之。
本瞭解備忘錄將自最後簽署日生效,任一方得以 90 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法、中文各繕二份,於西元 2006 年 11 月 16 日在
Ottawa 簽署,各文字約本具同等效力。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加拿大工業部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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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見證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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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