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29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APEC)電信設備符合評鑑相互承認協議第 2 階段程序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及四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 員蘇永欽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處長 David Hamilton 簽換;並 自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2007 年 4 月 3 日

蘇先生 鈞鑒:
閣下 2006 年 3 月 28 日來函提及有關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電信設備
相互承認協定(APEC Telecom MRA)第二階段程序乙事敬悉。本人有幸代
表確認 CTOT 接受該函所做的安排。 閣下來函及本函將列為 NCC 及 CTO
T 雙方協議之紀錄文件,並自 2007 年 4 月 3 日起生效。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處長 David Hamilton 謹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