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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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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與日本獨立行政法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間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及六月三日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 信研究所所長梁隆星博士與日本獨立行政法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副主席 宮部博史博士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為建立科技合作機制,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以下簡稱
CHT TL)與日本獨立行政法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以下簡稱 NICT)特此
同意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以達到科技合作目的。

第一條 (範圍與目的)
本備忘錄之目的係為強化 NICT 與 CHT TL (以下簡稱「雙方」
)關係,促進科技知識交流,並增加雙方在透過衛星之時間比對
、原子頻率標準、時間評量及時間頻率之傳遞等專業領域之科技
能力。
第二條 (合作事項)
本備忘錄之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對雙方都有利之項目:
1.標準之國際比對;
2.共同研發之履行;
3.研究員之交流訪問;
4.技術資訊、設施及發表文獻之交流;
5.參與雙方實驗室之研討會、專題討論及訓練課程;
6.其他雙方同意之活動。
第三條 (資金來源)
本備忘錄之合作事項將依據雙方所提供之資金與人力,並以之為
限。合作事項開始前,雙方將以書面方式協議與財務有關之各項
條件。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
1.任一方基於其內部自行研發之目的,均可自由使用在本備忘錄
合作事項執行過程中所製造或產生之科技資訊,除非研發成果
提供者於交出資訊時,要求額外協議始可使用所提供之資訊,
並且只有在資訊提供者同意下,始可與其他第三者論及該資訊

2.在本備忘錄合作事項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專利,與其他應用之
發表事宜,雙方應事先訂定書面協議。
3.本備忘錄於廢除、終止或期限屆滿後,本條規定仍應持續有效
且具有完全之效力。
第五條(義務)
1.本備忘錄於雙方當事人間並不發生任何具有拘束力之法律關係
或義務。
2.雙方當事人應致力於促進所有關於此備忘錄架構下之準備、協
商及履行活動之正式手續。
3.雙方當事人可指定計畫代表人,以協商與第一條有關合作領域
之特定活動。
第六條 (履行及審視)
1.本備忘錄下任何合作活動皆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同意,並應
依據臺灣及日本法律與程序,以做更進一步安排。雙方應指定
人員負責合作活動之協調。
2.雙方當事人同意定期審視本備忘錄下技術合作之進度。於必要
時將召開會議;地點及時間,由雙方同意。
第七條 (生效與終止)
本備忘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有效期間 5 年。除非一方當事人
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提前終止。
本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正或展延。本備忘錄終止後將不影
響終止前已進行之合作計畫之有效性與持續期間。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由經正式授權者代表雙方簽署。


梁隆星博士 宮部博史博士
所長 副主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行政法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
電信研究所
臺灣 日本

日期:2008 年 6 月 30 日 日期:20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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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