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3:58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巴拉圭共和國觀光部觀光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及四月二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交通部長 林陵三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觀光部長葛吉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及巴拉 圭共和國亞松森市簽訂;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巴拉圭共和國觀光部觀光合作協議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巴拉圭共和國觀光部以下稱「雙方」,鑒於巴中兩國間
友好關係能經由更多之觀光交流而增進,巴拉圭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在其領
域內擁有豐富多樣之觀光景點可在觀光計畫地區做更多特色之發展,對其
政府而言促進觀光係經濟復甦有效選擇之優先項目,科技合作之發展係兩
國政府官方觀光機構間對雙方日益增加之豐富知識建立溝通管道之最適當
方式。決定:
第一章 科技合作
第一條:雙方將促進在觀光計畫方面之科技交流,各國政府將視其需要訂
定頒域或由其官方觀光機構籌畫。
第二條:雙方之合作包括科技專家之交流及訪問,特別是在觀光發展計畫
、獲得國內及國際投資之策略計畫、經營管理、手工藝發展及其
他待定者。
第三條:雙方為實行本章規定將依照各國國內法促進簽證之發給。
第二章 便利
第四條:雙方將鼓勵航空運輸業者改善其服務及促進特別或旅遊票價以增
加觀光交流,同時鼓勵減少或簡化進入其國境旅遊手續之措施,
巴拉圭承諾在長榮航空及/或中華航空準備飛航巴國時給予手續
便利之充分合作。
第三章 推廣
第五條:雙方將提供便利俾在其國境內推動資訊交流。
第六條:雙方依據其相關法律將辦理有助於旅遊業者、旅行社及航空公司
對各國旅遊之推廣及介紹之觀光活動,譬如研討會、旅遊座談、
提供旅遊業者及記者之熟悉之旅。
第七條:資訊交流及上述觀光活動之辦理係針對互利之包裹旅遊之發展及
銷售。
第八條:中華民國交通部經由其觀光局與巴拉圭觀光部共同推動觀光合作
計畫。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均完成簽署之翌日起生效。
第一○條:本協議效期五年,除非雙方表示反對意願將自動以相同期限展
延。
第一一條:雙方之任何一方欲結束本協議須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本協議之意願。
第一二條:雙方於需要之際可協商以修改本協議,達成所需之修正,在雙
方換文之日起生效。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授權,簽署本協議,
以昭信守。
本協議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及四月二十日,即西元二○○三年
三月二十日及四月二十日分別在中華民國台北市及巴拉圭共和國亞松森市
簽署。以西班牙文及中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交通部長林陵三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觀光部長葛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