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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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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泰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3 年 03 月 3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泰國駐中 華民國大使館臨時代辦宋才簽換;並於四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逕啟者:查
貴部長與本代辦曾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舉行換文,構成一項
協議,將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一九
五二年十月一日起,延續六個月,至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上述協定經予延續後復將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滿期,本
代辦謹代表泰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內所載各項規定之有效期間,
自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起,續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在此項延展期限屆滿前,并得另以外交換文方式,續予延展

如荷
貴部長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泰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宋 才 (簽字)

公曆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台北
(二) 外交部葉部長復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照會
逕啟者:接准
貴代辦本日照會內開:
「查
貴部長與本代辦曾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舉行換文,構成一項
協議,將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一九
五二年十月一日起,延續六個月,至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上述協定經予延續後復將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滿期,本
代辦謹代表泰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內所載各項規定之有效期間,
自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起,續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在此項延展期限屆滿前,并得另以外交換文方式,續予延
展。
如荷
貴部長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泰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部長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同意泰國政府上項請求。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台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