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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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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與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間交換航權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諾魯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代表毛瀛初與諾魯共 和國民用航空局代表戴羅伯簽訂;並於六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與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間就有關航權及航線經營,
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六日獲致協議如下:
一 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准許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經
營下列商業航線:
台北-關島-諾魯-東加及其他以外各地點。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開航線上每週經營兩班次 (可使用任何機型
) ,並得省略任何一點或數點,惟其起點應為台北。
二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准許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經
營下列商業航線:
諾魯-蓬那浦島-關島-琉球-台北-香港。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開航線上每週經營兩班次 (可使用任何機型
) ,並得省略任何一點或數點,惟其起點應為諾魯。
三 雙方航空公司在其所經營航線上各點有載卸旅客,貨物及郵件之權,
亦可為非營運目的在他方領土內飛越和降落之權。
四 一、二兩條所定班次如有增加,須經雙方航空當局協商。
五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在各該航線載運客貨之費率應經雙方主管航空當局
之批准,且一般應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所定之費率。
六 本協定自批准日生效。
雙方均得於十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代表
毛瀛初 (簽字)

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代表
戴羅伯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