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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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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與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間交換航權協定第五次修訂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諾魯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局長陳家儒與諾魯 共和國財政部部長羅都瑪(經諾魯共和國總統戴羅伯閣下授權) 於台北 簽訂;並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本次修訂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台北簽署換文,並於同日生效。
壹 本文換航權協定第二條修訂如下:
一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授權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營
經下列商業航線:
諾魯-邁克羅尼西亞各點-塞班島-關島-馬尼拉-琉球-鹿兒島-
台北-香港-新加坡。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於上述航線每週營運達三班次 (可使用任何機型
) ,並得省略航線上任何一點或數點,惟其出發地或目的地須為諾魯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於馬尼拉與台北間及鹿兒島與台北間兩航段無第五
自由營運權。
貳 本次修訂條文取代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台北簽署換文並於同日
生效之第四次修訂條文。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局局長 陳家儒【簽字】

諾魯共和國民用航空局
財政部長
科羅都瑪【簽字】
經諾魯共和國總統
戴羅伯閣下授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