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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18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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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郵政局與南非共和國郵政局互換郵政包裹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6 年 0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郵政總局局長王叔朋與南共和國 郵政總局局長萊佛於開普敦簽訂;並於六十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第一條 通則
一 除與本協定規定牴觸者外,萬國郵政聯盟現行郵政包裹協定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適用於兩國互換郵政包裹。
二 施行本協定之細則辦法由訂約雙方另行協商決定之。
第二條 包裹清單之登列
包裹清單之登列,另行協商決定之。但保價,改寄及無法投遞包裹應逐件
詳細登列。
第三條 尺寸、重量及保價金額之限制
尺寸與重量之限制及保價包裹最高保價金額由訂約雙方隨時協議訂定之。
第四條 包裹郵袋重量之限制
每一郵袋及其所裝包裹,重量以三十六公斤為限。
第五條 包裹種類
除經訂約雙方另行協議外,雙方不互換「快遞」「代收貨價」「脆弱」及
「過大」包裹。
第六條 責任
訂約雙方原則上對於非保價包裹遇有遺失,被竊及破損時,均不負補償責
任。但對於非保價包裹之查詢仍應受理。
第七條 收件回執與裝船通知單
寄件人不得索取收件回執及裝船通知單。但訂約雙方得於日後協議開辦此
兩項業務。
第八條 無法投遞包裹
一 寄件人交寄包裹時得指定包裹無法按照所書地址投遞時處理辦法。但
僅得就 (一) 退回寄件人 (二) 將包裹拋棄 (三) 向寄達國之另一地
址或另一收件人投遞等三項,擇一指定。其他指定事項,概不受理。
二 寄件人應將指定事項標註於包裹發遞單適當位置,並書寫包裹之上。
指定事項之文字如次:「如無法按照所書地址投遞時,將包裹由航空
/水陸退回寄件人」
「如無法按照所書地址投遞時,將包裹拋棄」
「如無法按照所書地址投遞時,請向………投遞」。
三 如無明白指定拋棄,包裹經按原址投遞,其經提供另一地址者,按另
一地址投遞,均無法投遞時,應不經事先通知逕退寄人,費用由寄件
人負擔。
四 保價包裹之收件人他往第三國,原寄達國無法轉寄時,應逕退原寄國
,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第九條 結帳
帳目造具與清結之期間與條件,由訂約雙方協議訂定之。
第十條 本協定之生效日期與有效期間
本協定
(一) 生效日期由訂約雙方協議決定之。
(二) 除經雙方同意修訂或於六個月前以掛號寄發書面通知廢止外,繼續
有效。
本協定以英文造具二份。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一日簽訂於開普敦

代表南非共和國郵政
萊佛 (簽字)
郵政總局局長

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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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訂於臺北

代表中華民國郵政
王叔朋 (簽字)
郵政總局局長

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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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