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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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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瞭解備忘錄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數位創新子基金(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亞太經濟合作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中華臺北代表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外 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陳龍錦與 APEC 秘書處代表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Tan Sri Dr. Rebecca Fatima Sta Maria 於智利聖地牙哥簽署;並自 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
捐贈方:中華臺北
受贈方: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

本瞭解備忘錄目的
捐贈方將提供財務捐贈以資助 APEC 有關提升發展中經濟體能力建構之計
畫或活動。APEC 支援基金成立及運作之細節請詳附件 1。本項捐助將完
全用於此目的。

捐贈內容
捐贈方將捐贈乙筆 20 萬美元之捐款,用於本瞭解備忘錄下之計畫。本捐
款將納入 APEC 數位創新子基金。

捐款管理
受贈方將執行本捐款之管理工作,並收取本捐款金額的 2%作為管理費,
此筆費用將轉撥秘書處帳戶。
受贈方將保留 APEC 支援基金財務紀錄,包括所有收入及支出帳目,並在
捐贈方要求下,提供財務報表以利審計及查核。

計畫核准
受贈方可透過 APEC 支援基金計畫申請程序或以委託方式,徵求並接受會
員或論壇所提出之計畫案。受贈方將以雙方認定之標準評估該等提案,並
向預算及管理委員會(BMC) 提出核准補助。

捐款認可
APEC 將於相關會議、報告及新聞稿中具體說明中華臺北本次之捐款。

APEC 支援基金帳目審查
APEC 支援基金帳目將由受贈方審計人員審查。審計人員之報告將送交
BMC ,影本將另送交捐贈方。

年度報告
受贈方將準備 APEC 支援基金之年度報告,包括基金支用效益評估,該報
告將送交 BMC 及捐贈方研酌。受贈方將採行 BMC 及捐贈方對該年度報
告之意見。

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簽於簽署後生效。

捐贈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捐贈方可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贈方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倘欲收還超過
承諾款項之捐助額或因經費平衡需求將款項轉撥至 APEC 支援基金一-般
性基金,捐贈方將通知受贈方。倘捐贈方向受贈方要求退還任何尚未承諾
使用之款項,受贈方將於收到書面通知後 60 天內退還。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9 年 3 月 7 日,在智利聖地牙哥以英文簽署一式
二份


中華臺北代表 簽名
陳龍錦
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
陳龍錦

APEC 秘書處代表 簽名
Tan Sri Dr. Rebecca Fatima
Sta Maria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_______________
Rebecca Sta Maria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