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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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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合作瞭解備忘錄換函展延效期(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駐秘魯臺北 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李岳融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董事會主席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簽換;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四日生效

 
第 1047-2018/PRE-INDECOPI 號信函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利馬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李代表岳融惠鑒: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之瞭解備忘錄再
次展延效期 1 年之意願。

依據上述瞭解備忘錄第 5.2 項及第 5.3 項規定如后:
「第 5 條 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上,正式表達我方展延本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意願,謹建議貴處之
復函載明雙方已就展期事達成協議,並成為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分。最後
,謹容本人對貴處安排之專家團隊在本年度學術活動上之貢獻及貴處長久
以來之協助申致謝忱。

謹特此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董事會主席


2019 年 2 月 1 日利馬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閣下
董事會主席

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主席閣下,

接准閣下 2018 年 12 月 19 日來函內開: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李代表岳融惠鑒: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之瞭解備忘錄再
次展延效期 1 年之意願。

依據上述瞭解備忘錄第 5.2 項及第 5.3 項規定如后:
『第 5 條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上,正式表達我方展延本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意願,謹建議貴處之
復函載明雙方已就展期事達成協議,並成為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分。

最後,謹容本人對貴處安排之專家團隊在本年度學術活動上之貢獻及貴處
長久以來之協助申致謝忱。

謹特此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謹代表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接受貴機構建議,並確認前述閣下
來函與本復函應顯示兩機構已同意本瞭解備忘錄將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起展延 1 年,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止,貴我換函將構成本瞭解備
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李岳融
代表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