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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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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代表與公益財團法 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代表於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生 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單獨稱”一方
”或共同稱”雙方”)

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
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

再次肯認專利保護之必要性,乃鼓勵技術創新及加速經濟發展之要因。

咸認為因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對於專利保護之需求顯著,適切處理日益增
多的國際專利申請之必要性相對提升。

認知到對於相互提出申請的申請人,確保其高品質、迅速與實惠之專利保
護之重要性。咸認檔卷資訊交換能夠全面取得雙方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檔
卷資訊,有利於雙方申請人及產業。期望進一步在全球專利領域之合作上
扮演重要角色,

為取得彼此相關主管機關對以下所列事項的必要同意而相互合作:

1.檔卷資訊交換的基本概念為依據使用者之申請,雙方相關主管機關透過
電子傳輸方式交換檔卷資訊,亦即關於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及審查之資訊

2.在完成所有必要安排後,包括每一方完成資訊系統開發,檔卷資訊交換
將即刻實施。
3.為了建立資訊系統及持續檔卷資訊交換,將進行技術合作。
4.技術規格須於檔卷資訊交換開始前完成。
5.為促進檔卷資訊 XML 化以供進一步利用,將交換與 XML 化有關的訊
息和經驗。
6.本備忘錄將於簽署日生效。
7.本備忘錄將被定期檢討,並可應任一方之要求,經雙方同意而進行修正

8.本備忘錄得經任一方以 6 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在 台北 ,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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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