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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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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臺北與亞太經濟合作秘書處間有關捐贈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及亞太經濟合作政策支援小組瞭解備忘錄(中譯本)(西元 2016 年 08 月 2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亞太經濟合作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外交部國際 組織司司長徐佩勇大使、見證人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張惠娟 與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Dr Alan Bollard、見證人 APEC 秘書處政策支 援小組主任 Dr Hew Wei Yen(Denis Hew)於秘魯利馬市簽署;並自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

捐贈方:中華臺北
受贈方: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

本瞭解備忘錄目的
捐贈方願意提供自願性捐贈(voluntary contribution)至相關 APEC 基
金,以支助 APEC 有關提升會員能力建構之經濟暨技術合作活動,及推動
區域經濟整合。基此,捐贈方同意捐贈 APEC 支援基金(一般用途)、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贈內容
捐贈方將於 2016 年提供乙筆 50 萬美元之捐款(以下稱本捐款)予受贈
方指定之帳戶。受贈方依照捐贈方所指定之數額,將相關捐款轉撥至其它
合適之基金或帳戶。本捐款係依據中華臺北適當及適用之法律與規範,並
在其預算許可範圍內,其中 25 萬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一般用途
)、20 萬美元納入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另 5 萬美元納入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款管理
受贈方將執行本捐款之行政及財務管理工作,並保存捐款至 APEC 支援基
金、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之所有詳細之
收入及支出項目之完整紀錄。受贈方將在捐贈方要求下,提供捐贈至前述
帳戶之本捐款所有相關執行資訊之年度審計報告及書面報告予捐贈方。

計畫核准
有關 APEC 支援基金及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捐贈方及受贈方
可徵求並接受會員體或論壇所提出之計畫案,亦可委辦相關計畫。APEC
資深官員會議(SOM) 、各委員會及次級論壇將依據雙方認定之標準評估
該等提案,受贈方並向預算管理委員會(BMC) 提出核准補助該等提案之
建議。受贈方將視需要,於向 BMC 建議補助相關提案前,適時與捐贈方
進行先期諮商。有關 APEC 政策支援小組,提案則依據其相關管理安排處
理。

年度報告
受贈方將準備 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之年度報告,並在過程中與捐贈方就其捐款之運用情
形密切協調。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年
度報告將送交 BMC 及 SOM 研酌,APEC 政策支援小組報告則送 APEC 政
策支援小組理事會討論。受贈方將採行 SOM 對該年度報告之意見。

帳目審查
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帳目及年度報告
,將由受贈方審計人員每年進行查核。審計人員報告及年度報告將送交
BMC 及 SOM 研酌。受贈方將採行必要步驟,納入及修正 BMC 及 SOM 針
對年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之意見。APEC 政策支援小組帳戶則依據其相
關管理安排進行查核。

捐款認可
APEC將於相關會議、報告及新聞稿中具體說明中華臺北本次之捐款。

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簽署日生效,其中全部或部分條文得於締約任一方在提
出書面通知 30 天後終止。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捐贈方承諾仍將支付
之前已承諾在本瞭解備忘錄下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經費。受贈方將於收到
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退還任何尚未承諾使用之款項予捐贈方。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6 年 8 月 25 日,在秘魯利馬市以英文簽署一式二



中華臺北代表 APEC 秘書處代表

…………………… ……………………
徐大使佩勇 Dr Alan Bollard

中華臺北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APEC 資深官員
外交部
國際組織司司長


見證人

…………………… ……………………
張惠娟 Dr Hew Wei Yen(Denis Hew)

國家發展委員會 APEC 秘書處
綜合規劃處處長 政策支援小組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