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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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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合作諒解備忘錄換函展延效期(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駐秘魯臺北 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曹立傑大使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 機構董事會主席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閣下於利馬簽換;並自一 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第 1042-2017/PRE-INDECOPI 號信函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利馬
曹立傑大使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瞭解備忘錄再展延 1
年之意願。

依據上述瞭解備忘錄第 5.2 及 5.3 條: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於上述理由,透過本函正式表達我方展延備忘錄 1 年之意願,謹建議
貴處之復函將顯示雙方就展期達成瞭解,且此換函將構成本備忘錄之一部
分。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董事會主席


OT/ECO-No.017/18
2018 年 2 月 5 日, 利馬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閣下
董事會主席
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主席閣下,
接准閣下 2017 年 12 月 21 日來函內開:

「曹立傑大使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之瞭解備忘錄再次展延
效期 1 年之意願。

依據上述瞭解備忘錄第 5.2 及 5.3 項規定如后:
第 5 條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上,正式表達我方展延本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意願,謹建議貴處之
復函載明雙方已就展期達成協議,並成為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謹代表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接受 貴機構建議,並確認 閣下
前述來函與本復函顯示兩機構已同意本瞭解備忘錄將自 2018 年 1 月
14 日起展延 1 年,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止,貴我換函將構成本瞭
解備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曹立傑 大使
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