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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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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合作諒解備忘錄換函展延效期(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及一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秘魯台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代表吳進木大使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董事會主席 Hebert Tassano Velaochaga 簽換;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 十一日生效

 
第 21-2016/PRE-INDECOPI 號信函
2016 年 1 月 13 日, 利馬
吳進木大使
代表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吳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瞭解備忘錄效期展延 1
年之意願。

依據備忘錄第 5.2 及 5.3 條:
「第 5 條 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於上述理由,謹建議本函及 貴處之確認復函將顯示兩機構已就展期達
成瞭解,且此換函將構成本備忘錄之一部分。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Hebert Tassano Velaochaga
董事會主席


OT/ECO-No.045/16
2016 年 4 月 11 日,利馬
Hebert Tassano Velaochaga 閣下
董事會主席
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Tassano 主席閣下,
接准 閣下 2016 年 1 月 13 日來函內開:
「吳進木大使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吳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 2015 年
1 月 14 日由本機構與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簽署瞭解備忘錄展延效期 1
年之意願。

依據該瞭解備忘錄第 5.2 條及第 5.3 條:
「第 5 條 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於上述理由,謹建議本函及 貴處之確認復函應顯示兩機構已就展期達
成瞭解,且此換函將構成本備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謹代表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接受 貴機構建議,並確認前述閣
下來函與此復函應顯示兩機構已同意,本瞭解備忘錄將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展延1年,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止,此換函將構成本瞭解備
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吳進木 大使
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