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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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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工商總署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倫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及六月二十三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 委員吳秀明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工商總署署長 PABLO FELIPE ROBLEDO DEL CASTILLO 於波哥大及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生效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臺灣公平會」)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工商總
署(以下稱「哥倫比亞工商總署」),以下同稱「雙方」;

關於雙方間合作協調對於進一步強化其國內執行競爭法之重要性;咸認執
法活動之合作與協調,較雙方分別行動更有效解決其各自競爭法疑慮之結
果;又考量在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完
成之重要工作成果,以及雙方在該論壇密切之共事關係;

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和定義
1.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的目的係為促進雙方間
之合作與協調,及確保雙方已審慎考量各自競爭法適用對其之
重要權益。
2.本備忘錄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a)「競爭法」意謂:
(i)就臺灣公平會而言,指 2015 年修正後之現行公平交易法
,以及其任何修正。
(ii)就哥倫比亞工商總署而言,指 1959 年法案 155、1996
年法案 256、2009 年法案 1340、1992 年法令 2153、
2011 年法令 4886 及與前開法律文書直接相關之特別法
律,及其修正。
(b)「執法活動」意謂由一方從事任何與其實施及執行競爭法有
關之調查或程序(註 1);又
(c)「領域」意謂一方之管轄範圍。
(d)「反競爭活動」意謂由雙方所實施及執行之競爭法處以罰責
或課以其他補救措施之任何行為或交易;
3.每一方應通知另一方其競爭法之修正。

(註 1)雙方瞭解哥倫比亞的「調查或程序」包括工商總署之決
定。
第二條 通知
1.當任一方考量在其管轄範圍內之事業行為將對另一方管轄範圍
內之競爭有影響時,前者應通知後者。
2.當任一方考量在其管轄範圍內之競爭受到另一方管轄範圍內事
業所為行為之影響時,前者應通知後者。
3.依據各方法令及符合本備忘錄第七條現行法律及資訊保密之規
定,本法條所為通知應包含足夠資訊供受通知方得以評估對其
主要權益之可能影響。
4.依據本備忘錄所為通知,將由雙方以直接溝通為之。
第三條 合作和協調
1.雙方承認在適切可行之情形下進行合作並分享資訊是符合其共
同利益。
2.雙方從事相同或相關事件之執法活動時,將於適切可行之情形
下致力於協調執法活動,並應尊重各方決定之獨立性。
3.雙方同意合力從事與競爭法執行及政策相關之技術援助倡議是
符合其共同利益。取決於雙方可合理使用之資源,此類倡議可
包含雙方決定並合於本備忘錄目的之技術合作形式。
第四條 衝突迴避
雙方應在其法律架構及符合其重要權益範圍內,在執法活動的各
階段詳盡考慮另一方重要權益,包含決定調查或程序之啟動、調
查或程序之範圍,並尋求每一個案補救措施或處罰之性質,這樣
的考慮是以各國現行法律為據。
第五條 諮商
各方可請求諮商任何與本備忘錄有關的事項。諮商請求應表示請
求之理由及是否有任何程序上之時間限制或請求儘速諮商之其他
限制規定。各方提出請求時應及時諮商,以期達成符合本備忘錄
目的之結論。
第六條 會議
雙方官員將視需要會面,以;
(a)交換競爭法執法成果及競爭法相關重要事項等資訊;
(b)交換共同關注之經濟產業資訊;
(c)討論其他攸關雙邊利益之競爭法適用議題或本備忘錄之運作;

(d)分享競爭計畫之成功經驗。
第七條 現行法律和資訊保密
1.本備忘錄未要求各方採取或不採取某一程度將牴觸現行法律之
行動,亦未要求變更臺灣或哥倫比亞之任一法律。
2.儘管本備忘錄其他條款有所規定,但擁有資訊之一方倘受法律
或規定禁止其交流,或其交流與該方競爭法適用權益不相符時
,任一方均無需與另一方進行交流。缺乏本備忘錄之情況下,
不能交換之資訊將無法依據本備忘錄進行交換。
3.除非雙方另行決定,各方應儘可能完整維護與另一方秘密從事
交流資訊之機密性。各方應竭力反對第三人就此機密資訊交流
之要求,除非提供機密資訊之一方以書面同意交流。
第八條 基於本備忘錄之溝通
依據本備忘錄所為之溝通,將直接由雙方為之。各方可指定聯絡
窗口,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 最終規定
1.本備忘錄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
2.本備忘錄得依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3.本備忘錄將無限期有效,除非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
備忘錄。在此情況下,本備忘錄將於接獲書面通知 60 日後終
止。

為此,雙方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2015 年 6 月 23 日在臺北及 2015 年 9 月 2 日在波哥大簽署一式
2 份,分別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繕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本備忘錄
文義解釋如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 哥倫比亞共和國工商總署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吳秀明 PABLO FELIPE
主任委員 ROBLEDO DEL
CASTILLO
署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