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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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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標準檢驗局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標準、度量衡暨測試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標 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標準、度量衡暨測試局局長 Ing.Lucia Gocnikova 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前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要辦公處所位於中華民國臺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標準、度量衡暨測試局,主要辦公處所位於斯洛伐克
Stefanovicova 3, Bratislava,Slovak Republic (以下統稱雙方)有
意願就雙方現有各領域之業務進行合作,以促進兩國間之商品貿易,爰簽
署本合作瞭解備忘錄。

第一條(合作範圍)
為達到前言所述目的,雙方同意就下列領域進行合作:
1.標準化
2.訓練
3.資訊交換
4.為達成前言所述目的之其他領域,如產品測試及驗證。

第二條(進一步合作)
雙方應就第一條第四款各個領域之合作活動細節簽署個別之瞭解備忘錄。

第三條(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定期交換下列資訊,以英文版優先:
1.標準化領域相關之標準、期刊及刊物;
2.訓練課程或研討會之教材;
3.工業產品之技術性法規;
4.產品驗證計畫與市場監督;及
5.其他有關符合性評鑑者。

第四條(信心建立及專家交流)
雙方同意進行提升對彼此技術基礎架構信心所需之工作,如技術專家之交
流,於可能領域中,以朝向發展相互承認協議而努力。相互承認協議之談
判,允宜考量斯國身為歐盟成員之義務。雙方同意經特別安排以就第一條
所述之領域進行專家交流。

第五條(參與國際/區域組織)
雙方同意在國際暨區域組織架構下,致力於促進鞏固雙方之立場,並增進
各自在標準化及符合性評鑑領域國際活動之角色。

第六條(機密性)
雙方應確保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所獲取文件或資訊之機密性。該等資訊只
有在取得提供資訊方之書面同意下方能轉送第三者。

第七條(爭議)
任何因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及履行所產生之爭議,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


第八條(效期及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於最後簽署日之次月底生效,並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
正之,本瞭解備忘錄效期二年,除非任一方事先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
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將於二年到期後自動延長效期,除非收到其中一
方於九十天前提出異議之通知。

為此,雙方代表經由合法授權,爰於下列日期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
信守。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二份。


中華民國標準檢驗 斯洛伐克共和國
局 標準、度量衡暨
測試局

陳介山 Ing.Lucia
局長 Gocnikova局長

時間:2011/12/29 時間:2012/01/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