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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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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蒙古國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蒙古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任委員吳秀明與蒙古國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局局長馬格納奧特剛雅 格於臺北及烏蘭巴托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TFTC)與蒙古國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局(AFCCP
),以下稱「雙方」,

咸認關於各自管轄領域內有效執行競爭法以利市場運作之重要性;又

雙方技術合作將可促進並加強其雙邊關係;

瞭解如次:

第一條 目的和定義
1.本瞭解備忘錄目的係為促進雙方之合作協調。
2.本瞭解備忘錄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a)「競爭法」意謂:
(i)就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而言,指公平交易法。
(ii)就蒙古國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局而言,指蒙古國競爭法
,但不包含第 9 條、第 13 條及第 27.1.6 條。
(b)「執法活動」意謂由一方從事任一與其執行競爭法有關之調
查或訴訟程序。
(c)「領域」意謂雙方之管轄範圍
第二條 合作與協調
1.雙方承認在適切可行之情形下進行合作並分享資訊是符合其共
同利益。
2.雙方從事相同或相關事件之執法活動時,將於適切可行之情形
下致力於協調執法活動,並應尊重對方決定之獨立性。
第三條 技術援助
雙方同意協力從事與競爭法執行及政策相關之技術援助倡議,符
合其共同利益。取決於雙方可合理使用之資源,此類倡議可包含
雙方決定並合於本瞭解備忘錄目的之技術合作形式。
第四條 通知
1 當一方執法行動對另一方管轄範圍內之競爭有負面影響時,前
者將通知後者。
2 當一方競爭活動受到另一方管轄範圍內執法行動之負面影響時
,前者將通知後者。
3.通知方認為該項通知是必要時,將以書面方式送達,並包含涉
案主體之簡要說明、論及相關法律規範及其他相關資訊。
4.被通知之一方,將考量依據雙方執法要求採取適當措施之可能
性,並將結果通知另一方。
第五條 資訊請求
1.在考量影響競爭行為過程中,任一方有權請求對方提供執法活
動之資訊。如果該項資訊依據被請求方的法令來提出有疑慮,
被請求方有權拒絕提供被請求之資訊。
2.請求方將陳述請求目的,及案件之基本事實。
3.被請求方將於接受請求方請求後在適切可行之情形下提供資訊

第六條 諮商
1.任一方進行案件調查可能影響另一方利益時,雙方可請求諮商

2.請求舉行諮商會議將在必要之基礎上。
3.對諮商結果不同意,並不會阻礙雙方採取最後之決定。
4.諮商會議舉行也可依任一方對其他實質競爭議題之要求,並由
另一方接受,諸如競爭政策之一般性問題或是部門調查之經驗
等。
第七條 資訊保護
1.依本瞭解備忘錄之適用所取得之資訊,除雙方同意之外,不得
揭露。
2.雙方可以基於國家利益之理由或商業保護及其他依據雙方執行
法令保密之理由,拒絕在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合作。
第八條 最終規定
1.本瞭解備忘錄自最後簽署日起生效。
2.本瞭解備忘錄可依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3.本瞭解備忘錄得經任一方以書面通知終止,並於通知日後 1
個月終止效力。
4.本瞭解備忘錄條款之執行將不影響雙方其他國際協定之權利及
義務。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於 2012 年 12 月 3 日在臺北及 2012
年 11 月 26 日在烏蘭巴托簽署。


臺灣公平交易委 蒙古國公平競爭
員會 及消費者保護局

吳秀明 馬格納
主任委員 奧特剛雅格
局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