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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核設施除役計畫科技資訊交流協定(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所長林立 夫於巴黎簽署;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織核能署核設施除役計畫科技資訊交流協定(中譯文)

鑒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以下簡稱 OECD/NEA)組 織章程第五
條要求核能署(以下簡稱 NEA)提升原子能和平用途有關之合作與組織,
並努力促進及保證更多國家之參與;
鑒於,NEA 已經促成 "核子設施除役計畫之科學與技術資訊交流計畫" (
以下簡稱 "CPD");
鑒於,CPD 之成立宗旨係在於由核設施除役之處理經驗中取得有助於未來
計畫之資訊,此種資訊可透過多個除役計畫之科技分享而有效取得及加以
分析;

鑒於,許多參與者早於 1985 年 9 月便已加入 CPD,參與最初為期 5
年的合作計畫(以下簡稱 " 原始合約 ");

鑒於,原始合約已經依其第 9 (6)條之規定加以延展,目前合約到期日
為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鑒於,一些未於 1985 年加入原始合約之參與者已於後來依合約第 8 條
之規定陸續加入合約;

鑒於,至 2003 年 10 月為止,計有 Belgopross and the Centre
d'etude de I'energie nucleaire (CEN/SCK)(比利時)、加拿大原子
能有限公司(加拿大)、the Commissariat a I'Energie Atomique (
CEA)、COGEMA、CODEM and Electricite de France (EDF)(法國)、
Forschung-szentrum Karlsruhe GmbH (FKZ)、Energiewerke Nord
GmbH、WAK GmbH and AVR (德意志共和國)、SOGIN (義大利)、日本
原子力研究所(JAERI)與 日本核子循環發展機構(JNC)、JAPCO and
RANDEC (日本)、韓國原子力研究所(KAERI) (韓國)、the SE-VYZ
(斯洛維克共和國)、the 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Energeticas,
Medioambien-tale y Technologicas (CIEMAT)and the Empresa
National de Residuos Radiactivos S.A. (ENRESA)(西班牙)、the
Svensk Karnbranslehantering AB (SKB)(瑞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核能研究所(中華台北)、英國原子能主管機關(UKAEA) 與英國核子
燃料(BNFL)PLC (英國)(以下簡稱「參與者」);已成為原始合約之
參與者;

鑒於,原始合約條款業依第九條(b) 規定予以修正,俾反映 CPD 操作
方法、操作成本及該成本融資之變動。

鑒於,目前希望終止原始合約,並簽訂一更清楚定義 CPD 範圍、目標、
成員、財務與操作方法之新合約。

茲同意終止原始合約並依據下列條款簽訂規範 CPD 之新合約:
第一條 範圍與目標
a) 參與者同意交換有關其國家除役計畫之科學與技術資訊,以
及參與者認為適宜之該等計畫詳細資訊。該資訊包括但不限
於:
i) 除役計畫描述與規劃;
ii)有關除役計畫之研究與發展資料;
iii) 除役計畫執行以及執行所得經驗與學習之資料。
b) 依本合約交換之除役計畫資訊詳列於附表 I。
c) 依本合約所為資訊交換應經由第三條所述之技術顧問小組(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建立且經第二條所提之管理委
員會(Management Board)核准之工作計畫執行之。
d) 每項除役計畫之管理應由相關參與者單獨負責,且依本合約
所實施之 CPD 並未企圖影響任何該等計畫之範圍、成本或
時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
a) 管理委員會之設立係為全權承擔 CPD 之管理與控制責任,
並本合約範圍與目標之遵循。
b) 管理委員會應由各參與者指派一名與第三條所提技術顧問小
組主席共同組成之,負責除役計畫管理之成員。每位參與者
應通知 NEA,其指派代表參加管理委員會之成員,以及該成
員無法參加時之代理成員。技術顧問小組副主席係技術顧問
小組參加管理委員會之代理成員。管理委員會應自成員中推
派主席一人及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三(3) 年。
c) 管理委員會應:
i) 決定 CPD 之總體方針;
ii)審核每年由技術顧問小組提出之年度工作計畫,並提供
該小組執行工作之總體指導;
iii) 審核每年由本條第 i)款管理局(Bureau of the
Management Board)與第四條計畫協調者(Project-
Coordinator) 共同提出之財務報告;
iv)定期檢視除役計畫狀態;
v) 考量並決定由技術顧問小組、計畫協調者或任何參與者
提出之任何事項;
vi)執行本合約賦予之其他功能。
d) 參與者對於所負責管理部分提議將新的除役計畫納入 C
PD 時,管理委員會應參酌其他因素、任何由技術顧問
小組就該新計畫是否符合本合約附表 III 所列技術標
準所提相關建議,俾決定是否納入該項新計畫。
e) 管理委員會應由其主席洽商 NEA 秘書處後,每年至少
召集一次。計畫協調者與一名 NEA 代表受邀以顧問身
分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管理委員會得邀請專家或專業
人士以觀察者身分參加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管理委員
會會議之時間、地點與議程應合理通知每位成員以及其
他有權參加會議之人員。
f) 於依本合約應選出管理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之前,該等
職位與即將卸任主席職位應由依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原始合約擔任聯繫委員會(Liaison Committee) 相關
職位之成員擔任之。
g) 管理委員會應依共識,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作成決議。如
無法達成共識,而須以正式投票決定時,以該會議三分
之二投票數通過為之,但本合約明文規定應為無異議決
議者,不在此限。無異議決議須有每位投票成員之共識
,投票得親自或由代理人為之。除技術顧問小組主席外
,每位成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h) 必要時,管理委員會決議得以平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書
面聯絡方式為之,惟此時該決議應以全體成員無異議通
過為之。管理委員會主席應確實告知每位成員有關依本
條規定所為之決定。
i) 管理局係管理委員會之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包括主席、
副主席及管理委員會前任主席以及技術顧問小組主席。
管理局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於洽商 NEA
秘書處後,經常召開。計畫協調者與一名 NEA 代表受
邀以顧問身分列席管理局會議。
j) 管理局為確保在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後期間有效執行
本合約規範下之 CPD,得作成任何必要決定,惟所有該
等決定應於作成後合理期間內送呈管理委員會確認。特
別是,管理局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士以觀察者身分參加
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負責提出選任計劃協調者之提案
予管理委員會、準備並提出 CPD 協調服務年度預算予
管理委員會。
k) 第(g) 款與第(h) 款規定有關管理委員會之程序亦
適用於管理局作成之決定。
第三條 技術顧問小組
a) 技術顧問小組係由負責管理各該除役計畫之參與者各自指派
一名資深專業人士所組成。相關參與者認為適宜者,一名專
業人士得同時被指派為一個以上之除役計畫代表。
b) 技術顧問小組應自其代表成員中推派主席一人及副主席各一
人,任期三(3) 年。於依本合約應選出主席與副主席之前
,該等職位應由依 2003 年 12 月 31 日原始合約擔任相關
職位之代表成員擔任之。
c) 技術顧問小組應:
i) 每年提呈年度工作計畫送請管理委員會核准;
ii)依經核准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管理委員會之總體指導規定
,作為依本合約交換科學與技術資訊之原則性機制,包
括檢視並評論參與者提供之資訊;
iii) 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其工作進度與結果,並就可能改進
該等工作之方法提出建議;
iv) 參與者提議將新的除役計畫納入 CPD 時,就該新計
畫是否符合本合約附表 III 所列技術標準,提供建
議予管理委員會。
v) 如有申請參加本合約之申請者,就該申請者提議之除役
計畫是否符合附表 III 所列技術標準,提供建議予管
理委員會;且
vi)考量並決定由管理委員會提供其參考之任何項目。
d) 技術顧問小組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士以觀察者身分參加技術
顧問小組特別會議。該項邀請僅得以特別設置時為之,且應
符合管理委員會規定之總體指南。NEA 亦得受邀以顧問身分
列席所有技術顧問小組會議。
第四條 計畫協調
a) 管理委員會應於其認為適當時期,保留計畫協調者之職務,
以就本合約 CPD 之執行提供協調服務。管理委員會選定計
畫協調者時應以管理局提出之提案為準。現任協調者不得參
與任何有關本次選任程序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局審議。
b) 計畫協調者之職務包括下列各款:
i) 與 NEA 合作,準備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局會議之必要文
件,包括議事錄在內;並出席該等會議;
ii)對技術顧問小組提供秘書服務,包括準備其會議所需文
件;出席必要並經要求出席之會議、製作該等會議議事
錄;
iii) 保存一份所有除役計畫狀態之總攬;
iv)準備涵蓋第五條(b) 款所列 CPD 協調服務之年度財
務報告;
v) 依管理委員會要求,準備(CPDI 工作計畫所定義之)
內部技術文件初稿報告,並協調該等報告之定稿。
vi)其他經管理委員會決定之職務。
c) 有關計畫協調者之工作以及相關預估資源要件之表格,詳列
於附表 II 。該表格得隨時予以變更。
第五條 協調服務之資助
a) 參與者同意以金錢或類似貢獻,提供財務贊助,以支應附表
II 所列 CPD 協調服務之預估費用。每位參與者每年至少
應提供 1500 歐元,或其他經管理委員會決定之金額。貢獻
金額之到期日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b) 本合約之會計年度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管理局
應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準備 CPD 協調服務貢獻金額與
下一年度支出之年度預算,並送請管理委員會核准。計畫協
調者應準備一份涵蓋前一年度所收取全部貢獻金額與 CPD
協調服務所產生支出之財務報告,並提出於管理委員會年度
會議檢視並核准之。
c) 所有財務報告之格式應由管理委員會定之。NEA 受邀持有所
有該等報告,持有期間為自本合約每一會計年度後三年期間

d) 本合約到期時任何未經使用或未分派之貢獻金額,應由管理
委員會依管理局之建議,決定處理方式。
第六條 資訊
a) 本條明列有關依本合約交換科學與技術資訊之公開與保護規
定。管理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本條所定無異議通過方式,
採行額外規則與程序。
b) 應受專利權與著作權限制以及與提供資訊之參與者事前協商
之拘束,依本合約取得資訊之參與者僅得公開非屬專有資訊
之資訊。公開時應敘明,其所表達之觀點並不代表 NEA 或
其會員國家之立場。
c) 參與者應依本條相關國家法律與國際法規定,採取保護依本
合約所提供之專有資訊之所有必要措施。專有資訊係指,例
如商業秘密與技術情報等適當標示著具有機密本質之資訊(
例如,電腦軟體、設計程序與技術、物質之化學成分或製造
方法、過程或處理),如果該資訊係:
1) 非眾所週知或非可自其他來源公開取得者;
2) 所有人未曾將之提供予其他無須承擔保密義務之人;
3) 未承擔保密義務之前,該資訊之收受參與者無法取得該
資訊。
每位提供專有資訊之參與者有責任指出該等資訊並確保其已
為妥適標示。本條所定保密義務應為本合約到期後五年期間

d) 就依本合約所交換之任何資訊而言,提供該等資訊之參與者
無須保證該等資訊對任何特定使用或適用之正確性、完整性
或妥適性。
第七條 OECD 核能署(OECD/NEA)
a) 依據其法律規定 OECD/NEA 核能署應盡可能鼓勵其會員國參
與本合約,並致力於協調本合約活動與本領域之其他 NEA
活動。雖然與 OECD/NEA 合作之 OECD 非會員經濟主體政府
與該政府指派之組織得依據第九條規定加入本合約成為參與
者,惟承認 OECD 會員國政府與該政府指派之組織有優先權

b) 管理委員會應經由 NEA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委員會經常告知
NEA 核能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 for Nuclear
Energy)依本合約執行CPD之進度。
c) NEA 受邀提供秘書服務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局,並派代表以
顧問身分列席該二機構會議。NEA 亦受邀派觀察者列席技術
顧問小組會議。
d) NEA 得受管理委員會邀請,代表參與者保留計畫協調者之職
務。此時,NEA 應履行必要之契約協議,俾完成管理委員會
依適當之 OECD 政策與程序所提出之要求。
e) NEA 受邀提供第五條所提與資助相關之秘書與行政服務。該
等服務應包括,依相關之 OECD 會計程序,要求參與者為年
度貢獻、告知參與者將款項支付至 OECD 指定帳戶之必要資
訊、安排貢獻金額之收取與支出付款、並保存第五條(c)
款所列會計帳簿。
第八條 法規條款
a) 本合約活動應受執行該等活動領域之參與者國家法律與規定
之拘束。
b) 參與者應致力於,加速完成本合約資訊交換所需人員遷徙以
及物資與設備移轉等所涉及之正式手續。
第九條 參與者之增加與退出
a) 任何 OECD 會員國政府或與 OECD/NEA 合作之 OECD 非會員
經濟主體政府,或任何該等政府指派之任何組織,得申請成
為本合約之參與者,依第(b) 款規定,申請之核可應經管
理委員會全體無異議同意通過為之,
i) 申請者積極規劃或執行之除役計畫,係參考第三條(c
)款(v) 目技術顧問小組之建議、符合附表 III 所
列技術標準,且如將申請者之除役計畫納入 CPD 中,
對 CPD 有整體利益;且
ii)申請者願意且經授權將其除役計劃相關之科學與技術資
訊揭露予其他參與者,即使該等資訊係第六條定義之專
有資訊。
b) 依第(a) 款規定,參與者係與 OECD/NEA 合作之 OECD 非
會員經濟主體政府,或該等政府指派之組織,除應符合第(
a) 款(i) 目與(ii)目所列要件外,其申請案須經屬全
部 NEA 會員國政府或該政府組派組織之參與者之明示同意

c) 本合約參與者之增加應自該新參與者通知 NEA 執行長其承
擔本合約參與者之所有權利與義務時起生效。於收受該通知
時,NEA 應立即通知其他參與者,確認本合約對該新會員生
效之日期。
d) 參與者得隨時以六(6) 個月事前書面通知 NEA 執行長,
退出本合約。執行長於收受該通知時應立即將其收受該通知
之情形通知所有其他參與者。雖然退出本合約,該參與者仍
繼續遵守第六條規定保密義務,保密期間五(5) 年係自其
退出而本合約到期之翌日起算。
e) 參與者應於依第十條(c) 款規定延長本合約期間時,或參
與者要求之任何時間,檢視參與本合約之標準。
第十條 生效與最終條款
a) 隨時修正之原始合約與最近於 2001 年 10 月 11 日修正生
效之議定書,應對全體參與者之效力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UTC 24 時為止,並自該時視為到期,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b) 無論第(a) 款規定如何,原始合約第五條涵蓋而與本合約
第六條規定相同之專有資訊保護規定,應自原始合約到期時
起繼續有效五(5) 年。
c) 本 CPD 合約應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UTC 零時,因原
始合約到期開始生效,且其有效期間為五(5) 年。本合約
期間得由參與者以書面合意延長之。
d) 本合約得由所有參與者隨時以書面修正之,但本合約附表 I
與附表 II 之修正係由管理委員會全體無異議同意通過為之
,該決議並應記載於作成該決議之會議議事錄。
e) 本合約正本應存放於 NEA 執行長,NEA 受邀提供經認證之
副本予每位參與者。
f) 本合約並不影響任何雙邊或多邊之核子設備除役相關科學與
技術資訊交流合作安排。

林立夫(核能研究所所長)
2004 年 11 月 17 日,於巴黎以英文與法文簽署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