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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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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拉加西共和國竹作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達加斯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十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加西共和國大使陳澤溎與馬 拉加西共和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賴瑪南嘉於塔那那利佛簽訂;並於六 十一年四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為繼續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並為使旨在發展馬國竹作手工業之工業之技術合作益臻圓滿起見,同意
依下列條款,延續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所簽訂之合作協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維持駐在馬拉加西共和國之竹作手工業隊,其
任務為:
(一) 繼續從事實驗及示範工作,俾能改良當地竹製手工業產品。
(二) 在雙方共同選定之地區設班訓練馬國竹作手工業學員。
(三) 在雙方共同指定之地點,促進馬國竹林之培植。
第二條 中華民國新派遣之竹作手工業隊由隊長一人及技術人員六人組成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 負擔該竹作手工業隊人員自中國至馬達加斯加往返旅費。
(二) 負擔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居留期間之薪給。
(三) 為該隊人員投保壽險及意外險,尤其工作意外險。
(四) 負擔該隊人員因重病或其他原因送返本國之一切費用。
(五) 供給該隊從事竹作手工業示範及續辦竹作手工業訓練班所需之
器材與工具。
該項輸往馬達加斯加之器材與工具,於裝運後,應即將清單通
知馬拉加西政府。
(六) 提供經馬拉西國政府推薦之譯員一名,負責協助該隊,尤其有
關該隊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有關機關間之連繫事宜。
第四條 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在可能範圍內,供給竹作手工業隊為實驗、示範及訓練所需之
人工與原料及其他為完成該項任務所需之一切便利。
(二) 供給該隊工作場所及兩棟備有傢俱,各能容納三人之房舍,本
款得由雙方協議修訂之。
(三) 供應該隊實用車輛乙輛。
(四) 如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服期間內罹疾,其住院及治療費用,
依照馬國公務人員之同等待遇加以負擔。
第五條 參加竹作手工業訓練班之學員人數及甄選方式,由馬國政府參照
竹作手工業隊建議決定之。
第六條 實驗與示範之產品以及器材與工具,應屬馬國政府所有。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盡力在最有利條件下實施本協定各項條款。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為期四年。
兩國政府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法文各繕
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十日即公元一千九百七十二年四月十日於塔那那利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馬拉加西共和國大使
陳澤 (簽字)

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代表:
馬拉加西共和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賴瑪南嘉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