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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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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竹作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3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達加斯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與馬拉加 西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賴瑪南加於塔那那利弗簽訂;並於五十七年八月三 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既存之友好關係,並為
在技術方面從事合作,以發展馬拉加西國之竹作手工業起見,特訂立下列
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竹作手工業隊前往馬拉加西共和國,其
任務為:
(一) 從事實驗及示範工作,俾能改良當地竹製手工業產品。
(二) 在雙方共同選定之地區設班訓練馬國竹作手工業學員。
第二條 竹作手工業隊由隊長一人及隊員二人組成之。
第三條 竹作手工業隊在馬國居留期定為兩年,經雙方政府同意,得延長
之。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 負擔竹作手工業隊人員自中國至馬達加斯加往返旅費。
(二) 負擔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居留期間之薪給。
(三) 為該隊人員投保壽險及意外險,尤其工作意外險。
(四) 負擔該隊一人或數人因重病或其他各種原因送返本國之一切費
用。
(五) 供給該隊從事竹作手工業示範及開辦竹作手工業訓練班所需之
器材與工具。輸往馬達加斯加之器材與工具,於裝運後,應即
將清單通知馬拉加西政府。
(六) 提供經馬拉西國政府推薦之譯員一名,負責協助該隊,尤其有
關該隊與馬拉加西政府有關機關間之連繫事宜。
第五條 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在可能範圍內,供給竹作手工業隊為實驗、示範及訓練所需之
人工與材料及其他為完成該項任務所需之一切便利。
(二) 供給該隊以適當之工作場所及住宿房舍,隊長住用一房,隊員
兩人合住一房。
(三) 供應該隊實用車輛乙輛。
(四) 倣照馬國公務人員之同樣待遇,對於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服
務期間內所感染之疾病,負擔治療及住院費用。
第六條 參加竹作手工業訓練班之學員人數及甄選方式,經手工業隊提出
意見後,由馬國政府決定之。
第七條 實驗與示範之產品以及器材與工具,應屬馬國政府所有。
第八條 締約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俾在最佳條件下實施本協定各項條款。
兩國政府代表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法文各繕兩份
,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塔那
那利佛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政務次長
楊西崑 (簽字)

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
賴瑪南加 (簽字)

附件:換文
甲 馬拉加西共和國外交部長賴瑪南嘉致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照會。
(中譯文)
逕啟者:
關於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塔那那利佛簽署之中華民國與馬拉加西
共和國竹作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事,本部長茲特證實,上述協定實施
期間,中國技術人員豁免一般所得稅。
本部長順向
貴次長申致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閣下
賴瑪南嘉 (簽字)
公曆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塔那那利佛
乙 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覆馬拉加西共和國外交部長賴瑪南嘉照會。
逕覆者:
關於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塔那那利佛簽署之中華民國與馬拉加西
共和國竹作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事, 貴部同年五月十日第 No253/6
8-A.B./DAE 5 號節略敬悉;中華民國駐馬拉加西共和國大使館同年
五月二二日第 NoMS-57/0272 號節略計達。本次長茲證實本國政府
同意上述協定條文以及 貴部長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照會所載有關
中國技術人員豁免一般所得稅之規定。
本次長順向
貴部長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馬拉加西共和國外交部長賴瑪南嘉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三十日於塔那那利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