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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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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1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1 年 11 月 1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尼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尼日共和國 農村經濟發展部部長紀波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為欲維持與加強兩國及其人民間之友好關
係,認為兩國政府鼓勵國際經濟合作,事關兩國共同利益並相信此項合作
,對於雙方均屬有利,爰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以彼此平等之地位,致力於經濟
與技術各方面之互助與合作。
締約雙方根據本協定,就經濟及技術合作範圍之若干計劃,簽訂
議定書。
第二條 為實現本協定之目的起見,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甲 協助訓練尼日技術人員;
乙 派遣專家赴尼日從事若干計劃;
丙 協助尼日在經濟開發計劃範圍內籌建有關國家利益之公司與
企業。
第三鞗 尼日共和國政府承允:
甲 保障中華民國派尼日之專家及其他技術協助人員享有妥適之
生活,藉使彼等完成任務;
乙 保障以同樣之生活條件畀予彼等之家屬;
丙 供給彼等以備人有傢具之住房,並負責維持修理;
丁 擔負此等專家與其他技術協助人員因業務需要在尼日共和國
境內之旅行費用。
第四條 尼日共和國政府保證以其給予國際技術合作人員之同樣保障,給
予中華民國派赴尼日之專家及其他技術協助人員。
第五條 雙方在本協定範圍內對經濟與技術合作有關之訓練與工作計劃,
應隨時互相通知。
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效期一年。
協定簽字國之任何一方,在協定滿期之前四個月內,如不聲明終
止,則本協定每次自動延展效期一年。
本協定繕具中文及法文各二份,法文及中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尼日農村經濟部長
紀波 (簽字)

附件:議定書
茲為實施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於一千九百六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在臺北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政府爰承允:
甲 訓練尼日農業技術人員學習中國農耕技術。該項技術人員之名額與訓
練計劃由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政府洽商後決定之。
乙 於最近期間派遣農業專家考察團赴尼日共和國考察一般農業情況並特
注意種稻與甘蔗之可能性。
丙 根據上述專家考察團建議,派遣農耕示範隊赴尼日共和國作種植稻穀
、水果與甘蔗之試驗,有關細節日後再行商定。
丁 支付上述尼日來華受訓人員及中華民國赴尼日專家考察團與農耕示範
隊之往返旅費,並負擔該團及該隊人員在尼工作期間之薪俸。
本議定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用中文及法文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即西曆一千九百六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訂於臺北,中文及法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尼日農村經濟部長
紀波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