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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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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2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喀麥隆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與喀麥隆聯 邦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恩家基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為欲維持與加強兩國及其人民間之
友好關係。
認為兩國政府鼓勵國際經濟合作,事關兩國共同利益並相信此項合作,對
於雙方有利,爰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以彼此平等之地位,致力
於經濟與技術各方面之互助與合作。
締約雙方得根據本協定,就經濟及技術合作範圍之若干計劃,簽
定議定書。
第二條 為實現本協定之目的起見,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甲 協助訓練喀麥隆技術人員;
乙 派遣專家赴喀麥隆從事若干研究工作與計劃;
丙 協助喀麥隆在經濟開發計劃範圍內籌建有關國家利益之公司
與企業。
第三條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承允:
甲 保障中華民國派往喀麥隆之專家及其他技術協助人員享有妥
適之生活,藉使彼等完成任務;
乙 保障以同樣之生活條件畀予彼等之家屬;
丙 供給彼等以備有傢具之住宅,並負責維持修理;
丁 擔負此等專家與其他技術協助人員因業務需要在喀麥隆聯邦
共和國境內之旅行費用。
第四條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保證以其給予國際技術合作人員之同樣保
障,給予中華民國派赴喀麥隆之專家及其他技術協助人員。
第五條 雙方在本協定範圍內對經濟與技術合作有關之訓練與工作計劃,
應隨時互相通知。
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效期一年。
協定簽字國之任何一方,在協定期滿之前四個月內,如不聲明終
止,則本協定每次自動延展效期一年。
本協定繕具中文及法文各二份,中文及法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即公曆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朱撫松 (簽字)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代表: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恩家基 (簽字)

附件一:議定書
茲為實施中華民國政府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於一千九百六十二年九月
二十九日在臺北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政府
爰承允:
甲 訓練喀麥隆農業技術人員學習中國農耕技術。該項技術人員之名額與
訓練計劃由中華民國政府與喀麥隆政府洽商後決定之。
乙 於最近期間派遣農業專家考察團赴喀麥隆聯邦共和國考察一般農業情
情況並特注意種稻之可能性。
丙 根據上述專家考察團之建議,派遣農耕示範隊赴喀麥隆聯邦共和國試
驗種稻,有關細節經由外交途徑商定之。
丁 支付上述喀麥隆來華受訓人員及中華民國赴喀麥隆專家考察團與農耕
示範隊之往返旅費,並負擔該團及該隊人員在喀工作期間之薪俸。
本議定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用中文及法文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即西曆一千九百
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訂於臺北,中文及法文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朱撫松 (簽字)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代表:
恩家基 (簽字)

附件二:換文
甲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朱撫松致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副部長恩家基照會
關於實施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
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事,本人茲以下列條款奉請 閣下代表喀
麥隆政府予以同意:
中華民國政府為實施上述協定第二條之規定起見,承允於近期內派遣
漁業專家前往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考察其漁業市場、漁港設施、以及發展漁業之可能
性,並將由兩國政府或雙方有關機構根據該項專家之考察報告及建議
,另行洽商漁業技術合作之可行方案。上述專家赴喀之往返旅費及其
留喀期間之生活費,概由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其在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境內之旅行費用則由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負擔。
此致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恩家基先生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朱撫松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 (即公曆一九六二年) 九月二十九日臺北
乙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恩家基致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朱撫松
照會
閣下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來文內載:
「關於實施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於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所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事,本人茲以下列條款奉請 閣下代表
喀麥隆政府予以同意:
中華民國政府為實施上述協定第二條之規定起見,承允於近期內派遣
漁業專家前往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考察其漁業市場、漁港設施、以及發展漁業之可能
性。並將由兩國政府或雙方有關機構根據該項專家之考察報告及建議
,另行洽商漁業技術合作之可行方案。上述專家赴喀之往返旅費及其
留喀期間之生活費,概由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其在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境內之旅行費用則由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負擔。」
茲謹奉告
閣下,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對於上述各節,敬表同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朱撫松先生閣下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外交部副部長
恩家基 (簽字)

公曆一九六二年 (即中華民國五十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於臺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