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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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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及哥斯大黎加等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王志剛、哥斯大黎加 共和國經濟暨工商部部長戴三迪、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貿部部長沙拉薩 、薩爾瓦多共和國經濟部部長沙布拉、瓜地馬拉共和國經濟部部長翁瑟 、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暨觀光部部長賈西亞、尼加拉瓜共和國經濟暨發 展部部長薩卡沙於聖薩爾瓦多市簽訂;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前言
中華民國政府暨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及哥斯大黎加
等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國;
誠摯希望加強締約國間傳統友誼及合作關係;
決定藉由合作及交流俾改善締約國之國民福祉;
咸認中美洲持續發展聯盟為地區性發展整合策略,並由中華民國完全參與

確信加強商品貿易、服務、推動投資及促進經濟合作之重要性;
締約國經濟部門代表確認應共同戳力加強經濟關係俾發展及發揮最大力量
以參與國際市場,爰同意簽署此經濟合作協定。
第一章 一般性目標
第一條 締約國執行此項協定,俾達成下列目標:
一 推動及加強經濟合作、貿易、投資、技術移轉及金融等各部
門之關係。
二 發展一項廣泛且連貫性之行動計畫以履行本協定,其執行進
展將作為同意決定諮商,積極漸進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
基礎,并考量下列因素:
-締約國相關經濟發展程度之差異。
-締約國具開放市場能力之差別速度及期限。
-國際法之原則與規範。
-尊重締約國國內法律規定,符合中美洲共同市場會員國間
之承諾及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與義務。
特定目標
第二條 本協定之特定目標如下:
一 締約國間經濟合作項目之加強及多元化。
二 貿易關係之加強及多元化。
三 鼓勵締約國間之投資。
四 同意有關推動及保護投資之機制。
五 為發展目的,金融模式之廣泛化及多元化。
第二章 合作機制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加強及擴大彼此間貿易、投資、觀光、金融及一般性
經濟合作關係。
第四條 締約國咸認此協定將規範及引導彼此間之經濟合作,爰此,將洽
簽互補性之協定、條約、計畫,俾執行本協定之內容。
機構方面,除本協定第十四條所列之外,另設置次長級之技術委
員會,在中華民國加強中美洲經貿辦事處之運作,俾推行締約國
之貿易活動;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在宏都拉斯設立辦事處

第三章 經貿合作
貿易合作計畫
第五條 締約國採取下列措施以加強貿易:
一 交換資訊,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現行貿易政策;
2 現行執行貿易政策機構;
3 運輸制度及國家、地區及國際間之貿易管道分析;
4 締約國出口產品地區性或全球性之供需情形;
5 締約國認為適合之其他資訊。
二 推動商務人員、業界之交流及聯繫:
三 促進及支持貿易推動活動,如研討會、座談會、工商展覽、
貿易團及市場拓銷考察團,並將結果定期通知締約國。
四 技術及融資合作,尤其在統計及資訊方面。
五 外貿人才之養成。
六 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國家在發展及策略計畫方面相互合作,俾
增加生產提高生產力,尤其提供職訓及諮詢服務。
七 推動締約國間業界之交流及合作,組團俾推動締約國間之投
資及貿易。
第六條 貿易方面,締約國將著手研擬本協定第一條二款事項。
第七條 締約國咸認運輸業對相互貿易之重要性。爰此,成立工作小組視
察目前道路、港口、海空運基本設施條件,成立相關機制予以改
善,俾增加貿易;同時並包括能源及電信之計畫俾有助出口產品
之供應。
金融合作計畫
第八條 締約國同意推動彼此間金融合作,尤其微小及中小企業發展方面

可出口產品供應發展計畫
第九條 研擬締約國可出口產品之供應情形、產能及確認投資、合資可行
性業別及策略聯盟,俾擴大締約國間或對第三者市場之出口。
推動投資計畫
第一○條 締約國推動及保護其他締約國在其本土之投資,便利合資公司
之設立,及洽簽有關事項及協定。
締約國爰確認並進行地區性重大投資案之先期研究。
同時締約國政府將藉整廠輸出模式加強企業聯盟,俾拓展其他
地區之市場,同時中小型企業將執行工業化計畫。
為達到上述目標,將成立工作小組,俾確定本條款所規定之範
圍及方式。
第一一條 締約國將研究對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進行諮商之可行性。
第一二條 觀光業發展計畫
締約國依據其立法規定,採取下列措施以協助觀光業之發展:
一 推動投資及合資俾發展一般性觀光業。
二 觀光業發展之相關資訊交流。
三 統計及資料之協助。
四 人力養成。
五 舉行及參加展覽。
第四章 其他合作計畫
第一三條 締約國同意加強有關共同利益範圍之多元化經濟合作關係,尤
其在下列方面:
一 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保存、改善及生態管理。
二 尤其是中小企業方面之技術協助及科技移轉。
三 人力資源之養成。
四 農、漁、森林及農工業合作。
五 礦業合作。
六 行政管理及國家現代化合作。
七 水產及手工業合作。
第五章 組織
第一四條 締約國同意成立部長級之經濟委員會,成員由中美洲國家之經
濟部長或外貿部長及中華民國之經濟部長組成。此委員會定期
每年在中華民國或中美洲集會一次,另依任一締約國要求,可
例外集會。
中美洲經濟或外貿部長將與各該國政府有關當局協調。
中美洲經濟整合秘書處 (SIECA) 將扮演中美洲技術秘書處之
角色。
第一五條 委員會功能如下:
一 推動締約國間之貿易暨投資方案。
二 確認影響貿易及投資之障礙或問題並設法排除。
三 確保貿易及投資資訊之交流,俾定期評估貿易及投資關係
之進展。
四 適時審查並處理締約國決定研擬之有關相互利益之事項。
五 追蹤本協定合作計畫之執行。
六 除本協定已設置者外,另成立單位及 (或) 技術機制俾協
助此協定之執行。
第一六條 締約國同意委員會舉行會議之前,可事先徵詢業界意見,倘相
互同意,各國業界代表並可參加委員會會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訂於薩
爾瓦多共和國聖薩爾瓦多市。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戴三迪〔簽名〕
職稱:經濟暨工商部部長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沙拉薩〔簽名〕
職稱:外貿部部長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沙布拉〔簽名〕
職稱:經濟部部長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翁瑟〔簽名〕
職稱:經濟部部長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賈西亞〔簽名〕
職稱:工商暨觀光部部長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薩卡沙〔簽名〕
職稱:經濟暨發展部部長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簽署人:王志剛〔簽名〕
職稱:經濟部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