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大使王孟顯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嘉鐸簽換;並於七十九年三
月九日生效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致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
第 DEJ 五五五七號節略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有關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於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簽訂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及一九
八七年十一月十日修正該協定事。
由於該協定對多國裨益殊多,並為完成對於多國發展小水力發電具有高度
利益之 Nizao-Najayo 水力發電計畫及規劃研究 Boba 水力發電計畫,外
交部茲請中華民國大使館轉報貴國政府考慮將該協定及其修正續延二年。
外交部對於上述請求,謹先申謝並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
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於聖多明各
駐多明尼加王大使孟顯覆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嘉鐸一九九○年三
月九日第○五八-一三八號照會
敬啟者:接准
貴部一九九○年二月廿八日第 DEJ 五五五七號節略內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有關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
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簽訂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及一
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修止該協定事。
由於該協定對多國裨益殊多,且為完成對於多國發展小水力發電具有高度
利益之 Nazao-Najayo 水力發電計畫及規畫研究 Boba 水力發電計畫,外
交部茲請中華民國大使館轉報貴國政府考慮將該協定及其修正續延二年。
」
本大使茲奉告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該協定及其修正續延二年,並證實貴部來略與
本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李嘉鐸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王孟顯【簽字】
一九九○年三月九日於聖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