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陳明邦與德國
專利商標局局長 Dr. Jurgen Schade 於慕尼黑簽署;並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陳明邦與德國專利商標局局長 Dr. Jurg-
en Schade 於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德國慕尼黑會談結論
鑒於工業財產權之國際合作對提昇工業、科技及經濟發展之重要性,德國
專利商標局局長 Jurgen Schade 博士與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陳明
邦就建設性相互利益問題,達成下列協議:
一 兩位局長均確認,依據各自條款之適用,就現行實務上兩局相互承認
在對方機構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基於互惠之基礎
,此將繼續實施。
二 兩位局長均確認,各自之專利法對醫藥品及植物保護產品之專利提供
最多五年之延長保護。在德國此種延長保護係依歐盟執委會第 1768/
92 號指令賦予醫藥品、第 1610/96 號指令賦予植物保護產品延長
保護證書;在台灣之實際主權領域內,此種期限之延長係依據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所賦予之醫藥品及農藥品之發明專利。兩位局長均確認德
國專利權人將依台灣專利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取得醫藥品及農藥品之
專利延長保護;台灣專利權人可在德國取得醫藥品及植物保護產品之
專利延長保護證書。
三 兩位局長均同意,為加強工業財產權及既有技術資訊之交流,將在互
惠之基礎上,相互協助解決取得工業財產權及交換相關出版品等實際
問題。
四 本備忘錄於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慕尼黑分別以中文及德文簽署
;各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局長 陳明邦
德國專利商標局
局長 Dr. Jurgen Sch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