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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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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以色列標準協會合作協議(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佐鎮與以 色列標準協會執行長 Ziva Patir 於以色列簽訂;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八 日生效

 
標準檢驗局主要辦公處所位於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以下
簡稱 BSMI) 與以色列標準協會主要辦公處所位於 42 Chaim Levanon St
reet,Tel-Aviv,Israel (以下簡稱 SII) ,
目的在促進中華民國與以色列兩國間之商品貿易;
為達上述目的,雙方認為有意願與必要就雙方現有各種領域之業務進行合
作。
因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合作範圍)
為達到前言所述目的,BSMI 與 SII 應就下列領域合作:
(1) 標準化
(2) 產品測試與驗證 (包括零組件及材料)
(3) 系統驗證
(4) 訓練
(5) 資訊
(6) 為達成前言所述目的之其他領域
第二條 (各領域之合作)
雙方應就第一條列明之每一領域之合作活動細節簽署個別之備忘
錄。
第三條 (資訊交換)
BSMI 及 SII 雙方同意就下列領域定期交換資訊:
1 標準化領域–標準、期刊、刊物及手冊
2 產品驗證與品質保證
3 訓練課程之教材
4 定期刊物
第四條 (專家交換)
雙方同意依雙方特別安排就標準化、測試、驗證及品質保證領域
交換專家。
第五條 (期限及修訂)
1 本協議可於任何時間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訂。
2 本協議有效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於九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解除協議。
3 本協議將於三年到期後自動續約,除非收到其中一方於九十天
前提出異議之通知。
以下簽署人員經由適當授權,於下列所述日期簽署本英文版協議二份。

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陳佐鎮 Ziva Patir
局長 執行長
標準檢驗局 以色列標準協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