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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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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與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相互代理電氣產品檢驗之協議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局長黃演鈔與日 本電氣用品試驗所理事長田中好雄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年六月二十日 生效

 
目的
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 (以下簡稱 JET) 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區 (以下簡稱商
檢局) 簽訂本協議,對於在中華民國及日本之製造商所產製之若干指定電
氣產品,藉此安排,JET 與商檢局可依據對方所採用的試驗要求及規格,
相互代理施行檢驗,以協助和加速對方之驗證過程。
第一節 商檢局參與 JET 的檢驗
1.1 JET 為其型式授權檢驗及依據以下所述程序,對商檢局就附
錄Ⅰ範圍內為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 ROC) 產製之電氣產品,
其為銷往日本而產製者,所出具之檢驗報告,JET 將予採信
使用。
附錄Ⅰ之範圍可經雙方隨時相互同意後變更之。
1.2 商檢局於應我國製造商請求後,可就該產品所涉日本電氣用
品取締法 (以下簡稱電取法) 產品型式之技術要求及規格施
行檢驗,該技術要求及規格由 JET 提供給商檢局。
1.3 在初期階段,當在附錄Ⅰ中新列某一種產品時,商檢局及
JET 需對該產品之相同種類樣品相互實施試驗,以比對雙方
所得試驗數據,藉以確定商檢局對該產品之試驗能力。JET
及商檢局將檢討此種比對試驗之需要性,以便在最早時機不
再繼續此種試驗。
如果在比對試驗中,發現任何明顯的差異,雙方將相互通知
,並展開共同研究,以瞭解原因及達成試驗結果的一致性。
1.4 在商檢局的試驗能力已被確認後之執行階段,商檢局對符合
技術基準之產品,將發給廠商一份檢驗結果證明 (格式如附
錄Ⅱ) ,以及一份檢驗報告列載全部結果及詳細敘述,並送
一份檢驗報告給 JET。
我國製造商本身或日本的進口商,欲申請電取法規定的型式
授權檢驗,必須向 JET 提出申請文件並附上檢驗證明書。
商檢局可幫助我國製造商提出申請以獲得日本通商產業省 (
以下簡稱通產省) 的型式授權。
1.5 JET 將採信使用商檢局所發的證明書及檢驗報告以依據通產
省認可的外國檢驗單位檢驗數據使用規則,簡化其檢驗手續

1.6 商檢局必須具備執行本協議範圍之電氣產品檢驗所需的一切
設備,儀器及有執行檢驗能力的人員,以符合 JET 基於電
取法相關日本官方法規所定之要求與規定。前述之設備、儀
器及人員於商檢局開始代表 JET 執行檢驗前,必須經 JET
的檢定及認可。
任何 JET 已認可的儀器,設備及人員有實質上的改變,必
須由商檢局通知 JET 以確定其可接受性。
當一項產品被加列於本協議檢驗範圍,新涉及之商檢局的儀
器、設備人員必須經 JET 檢定及認可。對於次要的增加項
目, JET 可省略在商檢局的檢定。
若任何一位已被 JET 認可的商檢局人員經雙方諮商被發現
不適任,此人員的認可將可被取消。
1.7 商檢局同意由 JET 定期複檢本協議所涉及之商檢局的儀器
、設備、人員及檢驗程序,時間由雙方同意而決定。
若 JET 認為需要對商檢局的檢驗作業進行臨時檢查, JET
可要求此項檢查。
商檢局同意通產省官員於 JET 執行臨時檢查時訪問,為 J
ET 在商檢局之檢查作證。
1.8 商檢局的檢驗報告格式必須能為 JET 所接受,且檢驗報告
必須由商檢局保存七年。
1.9 JET 將提供商檢局所有所需資訊,通常是用日文或英文,並
與商檢局合作訓練商檢局人員,以確保本協議在最初階段與
執行階段的成效。
1.10 商檢局尊重本協議涉及工作執行上所有資訊及通訊的機密
性,商檢局對檢定與產品檢驗的結果通常只對製造商與 J
ET 公開,但是若取締單位要求或法庭傳審,亦可對其公
開。
商檢局將全力配合提供 JET 所需的有關商檢局為 JET 執
行檢驗之技術報告、文件與其他商檢局所有的資訊。
1.11 因商檢局代表 JET 在 ROC 執行之檢驗,JET 將付費給商
檢局,其數額等於 JET 對在本協議範圍下提出申請型式
授權之製造商依據日本政府政令所收檢驗費總額的百分之
五十 (以日元計) 。
JET 每年分兩次付款,分別在三月及九月以日元繳納。隨
著本協議的進展,將再審查付款的百分比。
1.12 為交換技術資訊,增進雙方檢驗合作關係, JET 將在適
當通知後,訪問商檢局。JET 訪問商檢局的費用將由 JET
負擔。
第二節 JET參與商檢局的檢驗
2.1 商檢局為其型式授權檢驗及依據以下所述程序,對 JET 就
附錄Ⅰ範圍內為在日本產製之電氣產品,其為銷往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 ROC) 而產製者,所出具之檢驗報告,商檢局將
予採信使用。
附錄Ⅰ之範圍可經雙方隨時相互同意後變更之。
2.2 JET 於應日本製造商請求後,可就該產品所涉 ROC 商品檢
驗法 (以下簡稱商檢法) 產品型式之技術要求及規格施行檢
驗,該技術要求及規格由商檢局提供給 JET 。
2.3 在初期階段,當在附錄Ⅰ新列某一種產品時, JET 及商檢局
需對該產品之相同種類樣品相互實施試驗,以比對雙方所得
試驗數據,藉以確定 JET 對該產品之試驗能力。商檢局及
JET 檢討此種比對試驗之需要性,以便在最早時機不再繼續
此種試驗。
如果在比對試驗中,發現任何明顯差異,雙方將相互通知,
並展開共同研究,以瞭解原因及達成試驗結果的一致性。
2.4 在 JET 的試驗能力已被確認後之執行階段, JET 對符合技
術基準之產品,將發給廠商一份檢驗結果證明 (格式如附錄
Ⅲ) 及一份檢驗報告,列載全部結果及詳細敘述,並送一份
檢驗報告給商檢局。
日本製造商本身或 ROC 的進口商,欲申請產品安全標誌管
理辦法規定的型式授權檢驗,必須向商檢局提出申請文件並
附上檢驗證明書。
JET 可幫助日本製造商提出申請以獲商檢局的型式授權。
2.5 商檢局將採信使用 JET 所發的證明書及檢驗告以依據商檢
局之進口電氣產品規定,簡化其檢驗手續。
2.6 JET 必須具備執行本協議範圍之電氣產品檢驗所需的一切設
備、儀器及有執行檢驗力的人員,以符合商檢局基於產品安
全標誌管理辦法相關之我國官方法規所定之要求與規定。前
述之設備、儀器及人員於 JET 開始代表商檢局執行檢驗前
,必須經商檢局的檢定及認可。
任何商檢局已認可的儀器、設備及人員有實質的改變,必須
由 JET 通知商檢局以確定其可接受性。
當一項產品被加列於本協議檢驗範圍,新涉及之 JET 的儀
器、設備人員必須經商檢局檢定及認可。對於次要的增加項
目,商檢局可省略在 JET 的檢定。
若任何一位已被商檢局認可的 JET 人員經雙方諮商被發現
不適任,此人員的認可將可被取消。
2.7 JET 同意由商檢局定期複檢本協議所及之 JET 的儀器、設
備、人員及檢驗程序,時間由雙方同意而決定。
若商檢局認為需要對 JET 的檢驗作業進行臨時檢查,商檢
局可要求此項檢查。
2.8 JET 的檢驗報告格式必須能為商檢局所接受,且檢驗報告必
須由 JET 保存七年。
2.9 商檢局將提供 JET 所有所需資訊,通常是用中文或英文,
並與 JET合作訓練 JET 人員,以確保本協議在最初階段與
執行階段的成效。
2.10 JET 尊重本協議涉及工作執行上所有資訊及通訊的機密性
,JET 對檢定與產品檢驗的結果通常只對製造商與商檢局
公開,但是若取締單位要求或法庭傳審,亦可對其公開。
JET 將全力配合提供商檢局所需的有關 JET 為商檢局執
行檢驗之技術報告、文件與其他 JET 所有的資訊。
2.11 因 JET 代表商檢局在日本執行之檢驗,商檢局將付費給
JET ,其數額等於商檢局對在本協議範圍下提出申請型式
授權之製造商依據我國政府規定所收檢驗費總額的百分之
五十 (以新台幣計) 。
商檢局每年分兩次付款,分別在三月及九月以新台幣繳納
。隨著本協議的進展,將再審查付款的百分比。
2.12 為交換技術資訊,增進雙方檢驗合作關係,商檢局將在適
當通知後,訪問 JET 。商檢局訪問 JET 的費用將由商檢
局負責。
2.13 商檢局將請 JET 代表商檢局提供工廠檢查服務。商檢局
將依據 JET 現行提供服務之費用明細表,付給 JET 工
廠檢查服務之費用。
第三節 本協議之有效期與其他事宜
3.1 本協議於雙方簽署之日生效,為期五年。但任一方若因需要
,可提出修訂,或以九十日之書面通知,取消本協議。
3.2 3.1 中所定的五年期限即將屆滿時,若雙方無任何反對,本
協議將每五年自動延長。
3.3 履行本協議所需要而未於本協議中規定的項目及細節,將由
雙方共同諮商處理。

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地點:台北,台灣
簽名:
Yoshio Tanaka
(田中好雄)
理事長
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

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地點:台北,台灣
簽名:
Y.C.Huang
(黃演鈔)
局長
商品檢驗局
經濟部

附錄Ⅰ 本協議範圍之電氣產品
一 電線類:
1 單心橡膠花線
2 絞合橡膠花線
3 扁形橡膠花線
4 圓形橡膠花線
5 其他類橡膠花線
6 單心 PVC 絕緣花線
7 絞合 PVC 絕緣花線
8 扁形 PVC 花線
9 圓形 PVC 花線
10 其他類 PVC 花線
11 輕便電纜
12 銅箔絲花線
二 配線器具:
1 無熔線斷路器
2 插頭
3 插座
三 電動機類: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四 電熱器具:
1 電爐
2 電炸鍋
3 電碗
4 電鍋
5 保溫鍋
6 電咖啡壺
7 電茶壺
8 電磁爐
9 電捲髮器
10 電熨斗
五 電動器具:
1 通風扇
2 鼓風機
3 頭髮吹風機
4 電動洗衣機
5 電動脫水機
6 電冰箱
7 冷凍箱
8 真空吸塵器
六 變壓器具:
直流電源供應器

附錄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
檢驗結果證明書
證明書文號:
同報告文號:
日 期:
致:申請人/製造商姓名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

本證明書是依據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 (JET) 與經濟部商品檢驗
局 (商檢局) 於 年 月 日簽署的代理電氣產品檢驗之協議備
忘錄所訂程序而核發。
商檢局已依據 JET 所告知之 JET 採用的要求,檢驗一個或多個
下述產品的樣品,且發現該產品樣品符合要求。

產品型式
檢驗結果的細節已包含在商檢局檢驗報告中,該檢驗報告與本證
明書有相同文號。

日期: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
Sheng-Kuang Hsieh
(謝聖光)
檢驗處處長
代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附錄Ⅲ
(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核發之)
檢驗結果證明書
證明書文號:
同報告文號:
日 期:
致:申請人/製造商姓名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

本證明書是依據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 (JET) 與經濟部商品檢驗
局 (商檢局) 於 年 月 日簽署的代理電氣產品檢驗協議備忘
錄所訂程序而核發。
JET 已依據商檢局所告知之商檢局採用的要求,檢驗一個或多個
下述產品的樣品,且發現該產品樣品符合要求。
產品型式
檢驗結果的細節已包含在 JET 檢驗報告中,該檢驗報告與本證
明書有相同的文號。
日期: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
檢驗處經理
代表日本電氣用品試驗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