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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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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議定書及附件(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
定之議定書
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依據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稱「WTO 協
定」) 第十二條之規定同意,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稱為「WTO」) 與台灣
、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 (以下稱「中華台北」) ,

鑒於中華台北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工作小組報告 WTO
文件 WT/ACC/TPKM/18, 2001 年 10 月 5 日 (以下稱為「工作小組報告
」) 。

考量中華台北加入WTO協定之談判結果,

同意如下:

第一部分:一般條款
1.本議定書依第 10 段生效時,中華台北依照 WTO 協定第 12 條加入該
協定並成為 WTO 之會員。
2.中華台北加入之 WTO 協定係於本議定書生效前經更正或修正之 WTO
協定與註解。本議定書包含工作小組報告第 224 段所錄載之承諾事項
,而為 WTO 協定之一部分。
3.除工作小組報告第 167 段所列內容以外,關於 WTO 協定附錄之多邊
貿易協定所規定,自該協定生效時起一段期間內應履行之義務,其執行
應視同中華台北自該協定生效時,即已接受該協定。
4.WTO 與中華台北之特別匯兌協定,重錄於此議定書之附錄二,係本議定
書之一部分。
5.中華台北應於入會時加入 WTO 協定之附錄四所列之民用航空器貿易協
定複邊協定。
6.中華台北可以採取不符合 GATS 第 2 條第 1 項之措施,但該措施需
已列入本議定書附錄之第 2 條豁免表,且符合 GATS 有關第 2 條豁
免之附錄的條件。

第二部份:減讓表與承諾表
7.重錄於本議定書附錄一之減讓表與承諾表,將成為 1994 年關稅及貿易
總協定 (以下稱為「GATT 1994」) 附錄之減讓與承諾表,以及服務貿
易總協定 (以下稱為「GATS」) 附錄之特定承諾表。減讓及承諾之執行
期程,應依照各表相關部分之記載。
8.為適用 GATT 1994 第 2 條第 6 項第 (a) 款規定之協定日,本議
定書附錄之減讓表及承諾表之適用日期,應係本議定書生效日。

第三部分:最後條款
9.本議定書將供中華台北,以簽名或其他方式表示接受,迄 2002 年 3月
31 日止。
10. 本議定書將於中華台北接受後第三十天生效。
11. 本議定書應存放於 WTO 秘書長處,秘書長應即刻提出認証之議定書
版本以及中華台北已依照第 9 段規定接受本議定書之通知,分送
WTO 各會員及中華台北。

本議定書應依照聯合國憲章第 102 條登記。

簽署於杜哈,西元 2001 年 11 月 12 日,議定書分別以英文、法文及西
班牙文三種語文版本製作,任一版本均為有效之正本。但所附之減讓表或
承諾表得特別指定以這三種語言中之一種為唯一有效版本。

(批准書)
查世界貿易組織於西元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三日在卡達道都多哈舉
行第四屆部長會議時採認我國加入議定書並通過我國加入申請案,本總統
曾派全權代表簽署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茲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程
序予以批准,為此備具批准書,由本總統簽署並鈐蓋國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外交部部長 田弘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台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