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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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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西班牙政府修訂貿易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0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西班牙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駐西班牙外交部部長羅貝簽換; 並於五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我國駐西班牙大使朱撫松復西班牙外交部長羅貝照會
逕復者:
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
查 貴我兩國政府代表近曾就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之中西貿易協定換文
有關部份提出修訂商討,經由此項商討之結果,雙方同意對該協定換文之
第二條與第三條應予修正如下:
(二) 西班牙與中華民國間凡因貨品交換及勞務所引起之一切支付,應以
雙方政府可接受之自由兌換之貨幣支付,並應不違背兩國現行或將
來有關外匯及貿易之法律規章。
(三) 西班牙外匯管理局與臺灣銀行代表雙方政府應在自本協定生效日起
六十日之期限內,結算前依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協定雙方政府所
設之帳戶,並以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之貨幣清償該帳戶之差額。
上述各項條訂,如荷
貴大使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惠予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證實之復照當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對本案之一項協定,並自貴大
使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茲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
復表接受
貴部長來照所述各項修訂,並證實
貴部長來照與本復照應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項協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西班牙國外交部長
格雷哥里約‧羅伯斯‧布拉博閣下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朱撫松 (簽名)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於馬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