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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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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義關於貿易關係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8 年 08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8 年 08 月 2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葉公超與義大 利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馮雅德簽換;並於三十八年八月二十 五日生效

 
(一) 義駐華大使致外交部政務次長照會
鑒於對義和約第八十二條所涉事項,其在中義間之效力,在事實上
業於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
本大使茲謹向閣下聲述,義大利政府了解:在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
二日 貴我兩國間簽訂之友好條約第九條所規定之通商航海條約未
議訂以前,義大利與中國間之貿易關係,自本日起,應續以最惠國
待遇為基礎。
如荷
閣下證實,此項了解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本照會及
閣下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茲並了解:任何一方政府,有權於任何時間,以三個月之通知,廢
止該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表致意
此致
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葉公超博士閣下

奉命代簽
大使館參事計必果 (簽字)
公曆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廣州
(二) 外交部政務次長覆義駐華大使照會
接准
閣下本日來照內開:
「鑒於對義和約第八十二條所涉事項,其在中義間之效力,在事實
上業於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
本大使茲謹向閣下聲述,義大利政府了解:在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
二日貴我兩國間簽訂之友好條約第九條所規定之通商航海條約未議
訂以前,義大利與中國間之貿易關係,自本日起,應續以最惠國待
遇為基礎。
如荷
閣下證實,此項了解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本照會及
閣下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茲並了解:任何一方政府,有權於任何時間,以三個月之通知,廢
止該項協定。」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茲謹證實:
閣下來照內所記錄之義大利政府之了解,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閣下重表敬意。
此致
義大利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馮雅德博士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廣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