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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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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希臘王國政府修訂貿易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希臘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希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杭 立武與希臘王國外交部次長巴拉瑪斯簽換;並於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生效

 
(一) 中華民國駐希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杭立武致希臘王國外交部次長巴
拉瑪斯照會。
(中譯文)
逕啟者:
本大使遵奉本國政府之訓令,茲建議修訂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卅日中
華民國與希臘王國所訂貿易協定之附表甲及附表乙,並建議本照會
所附新表即構成該協定之附表。
上開建議,如荷 希臘王國政府接受,本照會與 貴次長代表 貴
國政府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
定,並自 貴次長覆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次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希臘王國外交部次長巴拉瑪斯閣下
杭立武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廿六日於雅典

附表甲 中華民國輸往希臘王國之產品:
一 糖
二 米
三 茶
四 樟腦
五 精油
六 鋁及鋁製品
七 魚肝油
八 鹼
九 三夾板
一○ 罐頭食品
一一 帽胎
一二 棉製品以外之紡織品及紗
一三 人造纖維
一四 塑膠製品
一五 電器及配件
一六 礦砂、金屬及其製品
一七 木材及其製品
一八 皮革製品
一九 玻璃及其製品
二○ 化學肥料
二一 水泥及水泥製品
二二 陶器、瓷器及瓦器
二三 玩具
二四 摩托車、機器腳踏車及其零件
二五 橡膠製品
二六 手工藝品
二七 漁產品

附表乙 希臘王國輸往中華民國之產品:
一 乾果、罐頭水果、罐頭果汁及罐頭蔬菜
二 天然蜂蜜
三 鹽製、酸製及其他方式製造之槓欖
四 番茄醬
五 橄欖油
六 酒
七 含酒精之飲料包括白蘭地酒
八 天然海棉
九 煙草
一○ 樹脂
一一 松脂
一二 石膏及其他礦物
一三 金剛砂及金剛砂紙
一四 化學肥料
一五 化學製品
一六 藥品
一七 油墨及膠糊
一八 多苯乙烯及塑膠製品、包括彈性管筒
一九 皮手套及皮革品
二○ 紙及紙品
二一 鋁
二二 鐵皮及鋼皮、鐵絲及鐵管
二三 柴油機及電動馬達
二四 馬達抽水機
二五 電纜、銅綠及鋁絲
二六 家庭電器用品
二七 手工藝品
(二) 希臘王國外交部次長巴拉瑪斯復中華民國駐希特命全權大使杭立武
照會。
(中譯文)
逕復者: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本大使遵奉本國政府之訓令,茲建議修訂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卅日
中華民國與希臘王國所訂貿易協定之附表甲及附表乙,並建議本照
會所附新表即構成該協定之附表。
上開建議,如荷 希臘王國政府接受,本照會與 貴次長代表 貴
國政府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
定,並自 貴次長覆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次長茲代表本國政府復告 貴大使:希臘王國政府接受 貴大使
上述來照所列中華民國政府之建議,並證實 貴大使來照及本復照
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次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希臘特命全權大使杭立武閣下

外交部次長
巴拉瑪斯 (簽字)
一九七○年十一月廿六日於雅典

附表甲 中華民國輸往希臘王國之產品:
一 糖
二 米
三 茶
四 樟腦
五 精油
六 鋁及鋁製品
七 魚肝油
八 鹼
九 三夾板
一○ 罐頭食品
一一 帽胎
一二 棉製品以外之紡織品及紗
一三 人造纖維
一四 塑膠製品
一五 電器及配件
一六 礦砂、金屬及其製品
一七 木材及其製品
一八 皮革製品
一九 玻璃及其製品
二○ 化學肥料
二一 水泥及水泥製品
二二 陶器、瓷器及瓦器
二三 玩具
二四 摩托車、機器腳踏車及其零件
二五 橡膠製品
二六 手工藝品
二七 漁產品

附表乙 希臘王國輸往中華民國之產品:
一 乾果、罐頭水果、罐頭果汁及罐頭蔬菜
二 天然蜂蜜
三 鹽製、酸製及其他方式製造之槓欖,
四 番茄醬
五 橄欖油
六 酒
七 含酒精之飲料包括白蘭地酒
八 天然海棉
九 煙草
一○ 樹脂
一一 松脂
一二 石膏及其他礦物
一三 金剛砂及金剛砂紙
一四 化學肥料
一五 化學製品
一六 藥品
一七 油墨及膠糊
一八 多苯乙烯及塑膠製品、包括彈性管筒
一九 皮手套及皮革品
二○ 紙及紙品
二一 鋁
二二 鐵皮及鋼皮、鐵絲及鐵管
二三 柴油機及電動馬達
二四 馬達抽水機
二五 電纜、銅綠及鋁絲
二六 家庭電器用品
二七 手工藝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