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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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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約旦王國政府間交換訪問辦法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3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約旦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四日中華民國駐約旦王國大使陳衣凡與約旦王國 國家計畫委員會主席歐帝簽訂;並於六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甲 約旦王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歐帝致我國駐約旦大使陳衣凡一九七六
年七月一日第五五/二五/二八三三號照會 (中譯本)
大使閣下:
本人謹就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一日簽訂而於一九七六年三月十日期滿之
中華民國政府與約旦王國政府間之交換訪問辦法一案所達成之協議,
敬向
閣下陳明:
(一) 上述之中約交換訪問協定,將追溯自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
時效為期三年。
(二) 為求雙方有效協調,藉以促進並完成上述辦法之各項訪問計劃起見
,約旦王國政府指定約旦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民國政府指定經濟
部國際合作處,為主辦機關。
(三) 訪問人員支領每日美金三十元之日支費,包括抵達日及離開日在內

本人深感榮幸得以代表約旦王國政府向
閣下說明:本照會以及 閣下有關以上各點協議確認覆照,將成為一
九七三年簽訂之中約兩國政府間交換訪問辦法之補充文件。謹請查照


約旦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
歐帝
本照會副本分送約旦主管外交事務國務部長,約旦中央銀行總裁及約
旦國家計劃委員會財務處
乙 我國駐約旦王國大使陳衣凡覆約旦王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歐帝一九
七六年七月四日第 A/三○七/七六號照會 (中譯本)
主席閣下:
一九七六年七月一日第 55/25/2833 號照會業經收悉。該照會原文如
次:「本人謹就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一日簽訂而於一九七六年三月十日
期滿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約旦王國政府間之交換訪問辦法一案所達成之
協議,敬向
閣下陳明:
(一) 上述之中約交換訪問辦法,將追溯自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
時效為期三年。
(二) 為求雙方有效協調,藉以促進並完成上述辦法之各項訪問計劃起見
約旦王國政府指定約旦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民國政府指定經濟部
國際合作處,為主辦機關。
(三) 訪問人員支領每日美金三十元之日支費,包括抵達日及離開日在內

本人深感榮幸得以代表約旦王國政府向
閣下說明:本照會以及 閣下有關以上各點協議認可之覆照,將成為
一九七三年簽訂之中約兩國政府間交換訪問辦法之補充文件,謹請查
照。」
本人深感榮幸得以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閣下來照所列各點協議予以確
認。謹以致復,諸維查照。

中華民國駐約旦王國大使
陳衣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