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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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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貿易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尼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尼日共和國外交 暨合作部部長阿布都哈曼‧哈瑪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三年六月七日生 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咸欲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建立並發展
兩國間之貿易關係,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為促進兩國間之貿易關係,應各依其法律規章,採取適
當措施,以便兩國間物品及勞務之交易。
第二條 締約任一方,就輸出或輸入許可、關稅、其他稅捐及有關手續,
對來自或輸往締約他方之商品,應基於互惠原則,給予儘可能之
優惠待遇。
第三條 上述第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
甲 締約一方為促進邊界貿易而給予鄰國之利益。
乙 締約一方因現在或將來成為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貨幣發
行區之會員國而給予之利益。
第四條 兩國間一切交易,均應以美元或其他經雙方同意接受之可自由兌
換之貨幣支付,但不得違背雙方現行或將來實施之有關外匯管制
之法律規章。
第五條 締約雙方應鼓勵及便利兩國廠商相互訪問,以促進及發展兩國間
之商務。
第六條 締約任一方得在締約他方領土內舉行永久或暫時性之展覽,締約
他方應依其現行法律規章給予一切必要之便利。
第七條 締約雙方之主管機關代表,遇有必要時,得隨時會晤,以便調整
實施本協定所發生之各項問題,並作必要之建議。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一年。締約任一方如在協定效期
屆滿之日前三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廢止,本協定即應每次以一年
為期自動賡續延展。
本協定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即西曆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名〕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暨合作部部長
阿布都哈曼.哈瑪〔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