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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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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關於貿易推廣技術及人力培訓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兼外交部部長章孝 嚴與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梅爾珈雷賀簽換;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 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兼外交部長章孝嚴致巴拉圭外交部長梅爾珈雷賀照

部長閣下:
本人敬向閣下致意並聲述:根據貴我兩國政府有關機關多次協商結果,中
華民國政府願根據中巴兩國於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五日在亞松森簽署,現行
有效之『技術合作協定』,依下列各款對巴拉圭政府提供援助,藉以加強
中巴兩國經濟與貿易之合作及促進雙方既存之友好關係。
(一) 中華民國將針對巴拉圭成為南美貿易中心之計畫,提供其在貿易推
廣方面之經驗、技術及知識,俾協助巴拉圭策劃各項專業性商展,
並成立貿易資訊中心及人材培訓中心。為此,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
貿易專家一名前往巴拉圭,配合巴拉圭有關之經貿部門提供諮詢服
務,並加以策劃與推動,為期一年,其各項條件如下:
(甲)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該貿易專家往返巴拉圭之機票,以及在巴拉圭
服務期間之薪金與食宿。
(乙) 巴拉圭政府提供該貿易專家在巴拉圭工作期間所須之傳譯人員及
各項必要之設備。
(丙) 巴拉圭政府指定相關工作人員,且各有關機構於該貿易專家進行
工作時給予充分之合作並提供各項必要之便利。
(二) 中華民國將代訓巴拉圭各種人力資源,其方式為:
(甲) 由巴拉圭派遣行政、管理、對外貿易及技術等方面之人員赴華參
訓,每年總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渠等赴中華民國之往返機票及在
華食宿均由中華民國負擔。
(乙) 由中華民國派遣專家一名前往巴拉圭協助規劃人力資源之調查、
開發及培訓,為期三個月,其各項條件與本照會第 (一) 點所列
者相同。
上述各款如荷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接受,本人謹建議以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
國政府同意之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協定,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梅爾珈雷賀閣下

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兼外交部部長
章孝嚴〔簽字〕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於巴京亞松森城

巴拉圭外交部長梅爾珈雷賀致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兼外交部長章孝嚴照
會部長閣下:
按准閣下九月十七日 (八六) 第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敬向閣下致意並聲述:根據貴我兩國政府有關機關多次協商結果,中
華民國政府願根據中巴兩國於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五日在亞松森簽署,現行
有效之『技術合作協定』,依下列各款對巴拉圭政府提供援助,藉以加強
中巴兩國經濟與貿易之合作及促進雙方既存之友好關係。
(一) 中華民國將針對巴拉圭成為南美貿易中心之計畫,提供其在貿易推
廣方面之經驗、技術及知識,俾協助巴拉圭策劃各項專業性商展,
並成立貿易資訊中心及人材培訓中心。為此,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
貿易專家一名前往巴拉圭,配合巴拉圭有關之經貿部門提供諮詢服
務,並加以策劃與推動,為期一年,其各項條件如下:
(甲)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該貿易專家往返巴拉圭之機票,以及在巴拉圭
服務期間之薪金與食宿。
(乙) 巴拉圭政府提供該貿易專家在巴拉圭工作期間所須之傳譯人員及
各項必要之設備。
(丙) 巴拉圭政府指定相關工作人員,且各有關機構於該貿易專家進行
工作時給予充分之合作並提供各項必要之便利。
(二) 中華民國將代訓巴拉圭各種人力資源,其方式為:
(甲) 由巴拉圭派遣行政、管理、對外貿易及技術等方面之人員赴華參
訓,每年總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渠等赴中華民國之往返機票及在
華食宿均由中華民國負擔。
(乙) 由中華民國派遣專家一名前往巴拉圭協助規劃人力資源之調查、
開發及培訓,為期三個月,其各項條件與本照會第 (一) 點所列
者相同。
上述各款如荷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接受,本人謹建議以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
國政府同意之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協定,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
本人茲復閣下,敝國政府接受上述照會所列第 (一) 至 (二) 項之內容,
並同意本照會及閣下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一項協議。相應復請查照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部長閣下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梅爾珈雷賀〔簽字〕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於巴京亞松森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