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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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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育才計畫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臺灣)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大使李志強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 斯聯邦政府代表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副總理兼教育、青年、體育 及文化部長李察斯於巴士底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鑒於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對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之人民和政府以
往 20 年成功執行育才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至感欣慰;

鑒於本計畫為育才作出巨大貢獻,並使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各級師
生受益;

鑒於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希望透過協助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在基
層培育專業人才,為其國家發展奠定基礎;

並期望深化彼此自 1983 年建交以來之篤睦邦誼,強化於育才領域之互利
合作關係;

因此,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和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以下簡
稱「雙方」)同意如下:

第 1 條 目的
雙方同意自2019 年至2023 年延續本計畫。
第 2 條 提供之援助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根據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發展計
畫之需要,應每年提供 12 萬美元為上限之經費,補助諸如各
級學校學生獎學金、教師在職訓練計畫、高中農業技術職業訓
練及雙方認可之其他培訓領域之經費需求。
第 3 條 代表之指定
3.1 有關本瞭解備忘錄及其相關事務,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聯邦政府由教育、青年、體育和文化部(以下簡稱該部)
代表。
3.2 該部負責準備及提出每年由本計畫資助之發展計畫提案。
第 4 條 執行
4.1 本計畫之執行應根據每年可用之預算和雙方相互磋商後確
定由本計畫資助之發展計畫書方案來辦理。
4.2 任何由本計畫資助之發展計畫書具體細節得以本瞭解備忘
錄之補充協議列出,其條款須由雙方共同同意。
4.3 雙方認知並同意,為履行本瞭解備忘錄規定之各自義務,
彼此得共享參與本瞭解備忘錄所涉及發展計畫雙方之個人
訊息。雙方共同約定並同意彼此嚴格遵守各自當地法律來
處理任何此類個人訊息。
第 5 條 爭端解決
對本瞭解備忘錄之適用或解釋或第 4.2 條所延伸之任何協議
有關之任何爭端,應透過雙方直接協商解決。
第 6 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6.1 本瞭解備忘錄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效期 5
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6.2 本瞭解備忘錄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之。
6.3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30 日後終止

6.4 本瞭解備忘錄之效期得經雙方書面協議延長,延長時間得
由雙方決定。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西元
2019 年 8 月 14 日於巴士底市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
代表 斯聯邦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志強 李察斯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
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斯聯邦副總理兼
聯邦大使 教育、青年、體育及文
化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