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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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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科學及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荷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及八月二十三日駐荷蘭台北代表處代表 大使陳欣新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代表紀維德(Guy Wittich) 於海 牙及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以下簡稱參與雙方)為
推動所轄領域之科學研究合作、加強關鍵領域之學術研究及共同發展
,將積極推動雙邊合作研究計畫及人員交流活動。
參與雙方肯定在互惠的框架下加強關鍵領域科學研究合作可達成互利
互惠的效果,將共同進行下列科學合作事項:
二、合作及實施方式
1、安排定期科學技術對話
以定期對話方式,交換科技合作政策、重點領域及未來合作方式。
2、安排定期專家諮詢
定期在參與雙方所轄領域輪流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以決定可行的合
作主題。
諮詢結果將彙整成為參與雙方同意之會議紀錄,以確認優先合作領
域。優先合作領域每兩年評量決定。
3、加強合作研究團隊及研究人員之交流為加強參與雙方所轄領域之研
究團隊及研究人員之交流活動,各自領域之有關機關將提供在參與
雙方所轄領域內進行短期研究及研討會之機會。
4、推動學術驅動之合作研究及產學合作與雙方鼓勵由學術驅動合作研
究計畫所產出成果之社會應用、技術移轉及商品化。
5、加強不同領域之雙邊合作研究(含人文及社會科學)
參與雙方透過所轄領域內之科技有關機關提出合作研究之需求,包含
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各領域之合作研究。
三、生效、修正及終止
1、本瞭解備忘錄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每 4 年檢視一次

2、本瞭解備忘錄持續有效直到一方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
止本瞭解備忘錄,在此情況下,依本瞭解備忘錄已安排之活動將依
序結束。
3、本瞭解備忘錄得經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4、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參與雙方在所轄領域內有關機關所執行中之科
技合作計畫。

以上紀錄代表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就有關事項達成
共識。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
代表 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陳欣新大使 代表 紀維德(Guy
Wittich)代表
地點:海牙 地點:臺北
日期:2019 年 8 月 30 日 日期:2019 年 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